嚴格說來,教派運動是由「分裂信徒」(“separated believers”)所組成,亦即,它們是因為教義、實踐、組織的差異而從主流教會分立出來的教團,不過彼此共同繼承大部分的大傳統。就是因為繼承了那些元素,且相互的差異隨時間更迭而縮短,因此讓某些昔日的教派晉升到宗派的位置。各宗派之間一般地位平等也相互尊重。它們得到認可,是因為造成整個社會的壓力來源已經解決或消失,而這樣的壓力通常來自所謂的宗派運動。因此,浸信會教友(Baptists)、基督徒教會(the Disciples of Christ)、宣聖會(Church of the Nazarene),在某些方面來說,甚至是衛理公會教徒都是從教派跨越至宗派的例子。特定運動的宗派地位逐漸受到認可,也表示整個社會的寬容提升,這些運動遭受(歐洲)的立法限制與社會譴責終於一點一點地舒緩。
然而,並非所有的教派都能發展成宗派,這些大多要取決於它們出身的條件以及它們對世界採取何種態度,也就是它們的教義特徵。像耶和華見證人和基督弟兄會這類型的教派把早期的耶穌再臨當作信仰的主軸,尤其是它們進行非常積極的傳教計畫時,教派和整個社會很可能仍舊處於緊張的狀態。弟兄會(Exclusive〔i.e. Plymouth〕Brethren),它們(雖然也支持早期的耶穌再臨信仰)主要關心的還是遠離骨子裡邪惡的廣大社會,走入他們自己的封閉社群。像這種存在於當局和大眾之間的教派緊張關係,通常和刑法問題無關,而是教派分子拒絕分擔一般居民應盡的公民義務。因此,他們通常有意識地拒服兵役,又例如某些教派的成員不願執行陪審員的勤務,或是不加入行業工會,這種會員制在有些國家(英國和瑞典)是特定產業有形或無形的義務。隨著時間過去,這種本著良心的權利在一個接著一個國家相繼退敗,像美國的耶和華見證人在學校集會或其他公共場合時,不向國旗敬禮也不唱國歌。這些或其他的例子裡,基督教的教派在國家或國際法庭上都提起訴訟,且常常勝訴:這麼做,他們加寬了宗教自由的範圍。不過,即使這些教派終於成為宗派,仍經常遭到迫害、歧視、騷擾,尤其當他們還位於新興運動的最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