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 宗教與道德

某些新興宗教聲援消費社會的現代思潮,認為追求今生幸福,合情合理且誠然是人類值得嘉許的目標,無獨有偶地,它們也提出一套靈性生活與道德規範的轉變關係。這是宗教轉變的一個面向,對於時間停留在傳統基督教道德思維的統治階級與多數民眾而言,還無法完全接受。不過,明顯的是,不同的宗教對行為規定所持的態度相當不同。舉凡訂定的道德規則、應用時要求的力度與一致性,還是附帶懲處的嚴格程度,各宗教都有很大的差異。在正統的猶太教,各種規則掌控儀式細節和日常生活的許多突發狀況,不過這在像基督教的傳統裡完全沒有規定。在伊斯蘭教,宗教規則影響不同的情況,也為社會提供一套法規系統,有時它形成的社會控制相當嚴厲,有時又比基督教碰到的還要寬鬆。例如,可蘭經一方面是伊斯蘭法律對犯罪嚴懲的後盾,另一方面又有對男性娶四妻的相對放寬區,而他們也輕易能獲准離婚。

小乘佛教提供更進一步的反差。小乘佛教有給僧侶定的規則,也有一些給信眾遵守的普遍規定。一般佛教徒的義務有不殺生、不偷盜、不妄語、不邪淫、不飲酒。除此之外,佛陀也提供家事、待人接物、配偶相處有關的道德忠告,不過這些都是所謂社交常識的勸戒。佛教敦促個人要謹慎、簡樸、勤勉、公平對待僕人,還要選擇能糾錯舉正的朋友。不過,這些美德是以開明的利己(enlightened self-interest)為要求;並不像基督教是以罪惡的概念為前提來推廣。無視這些美德除了引發不好的業力外,不會招來特別的罰則。這宗教並無規定其他的懲處,也沒有憤怒的神祇。它認為行為既然決定了某個未來的轉世身分,那善行符合開悟的八正道所以可取,也因為善行不但能引向更好的輪迴,而且或許最終能超越一切輪迴,達到涅槃。因此,佛教確實傳授了道德價值,對於個人的道德舉止也留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他們不受道德的譴責,亦沒有基督教所強加的那種道德恐嚇。其他社會的道德規定則無明確的宗教根源:舉例來說,日本的道德特質裡充滿孔子的倫理觀和武士道精神,相較大乘佛教的各個派別在日本的作用有過之而無不及。由此推論,宗教的教義系統和道德規範之間並無標準的關係。而基督教將宗教與道德結合、作為道德行為的禁令機制、再預設違反道德規定的結果,以此形成一套關係模式,不過,這套模式對其他宗教並不管用,亦不能如同基督教社會的成員有時認為的,是判斷事物必要或先決的準則。

三十一、 基督教的道德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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