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基督教傳統中的寬容

儘管今日基督教主事者不時倡導寬容,不過必須回顧,基督教的傳統之一就是不容異己。基督教不同於大部分當今的宗教,使徒保羅的時代開始,就是一門排外的宗教,它禁止信眾崇拜他神,或參與異教行為。它也是一門普救論(universalistic)的宗教,宣稱自己是全人類唯一真正的宗教。雖然猶太教也排外,卻不是普救論──非猶太族裔者無法像一般那樣選擇這個宗教。基督教則完全相反,它宣揚自己是唯一正當的宗教,任何人都能信。它是唯意志論(voluntaristic)的宗教,認為人有選擇的自由,而且應該作選擇。因此,基督教也是勸誘改宗的(proselytizing)宗教,他們想辦法說服人們,其他的宗教很邪惡、著實該受譴責。

幾世紀以來,基督教教會的主要使命就是要讓異教徒改變信仰,異教徒是指所有其他宗教的信徒。讓異教徒改變信仰的同時,那些通曉「真信仰」的人開始挑戰教會的教條,當中的某些特定人士不僅失去教籍,還被趕盡殺絕(聖托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權威的要求下)。

一直要到宗教改革(Reformation)時期,基督教排除異己的行為才稍稍漸趨和緩。中歐早年顯現的寬容,初期僅適用於王公諸侯,其子民必須跟著統治者一齊信奉天主教或路德宗(Lutheran),這是根據1555年的奧格斯堡和約(Peace of Augsburg)當中的教隨國立〔cuius regio, eius religio〕信條。在加爾文改革宗教會(Calvinist Reformed Church)影響下的不同領地,加爾文教的居民有時也會因此受到寬容,但是信奉所謂的「激進」改革派──重浸派(Anabaptists)與哈特宗派(Hutterites),以及之後的蘇西尼派(Socinians)與普救派(Unitarian)的信徒則持續遭到迫害;同一時間,甚至連啟蒙時期的哲學家,如約翰.洛克(John Locke)的寬容理論都還完全無法接受無神論者。

像在這樣宗教多元的社會裡,防止社會分裂的最佳保證不是從強制性的宗教同一政策中獲得,而是要確立宗教寬容,使之成為超越所有宗教教義與信仰的原則。

最終,宗教改革所擁護的「開放聖經」(“open Bible”)以及「凡信徒皆能擔任神職」(“the priesthood of all believers”)的信條一步步消耗掉傳統基督教奉為金科玉律的不寬容原則。異議團體獲得了有限的權利,他們可以用自己想要的方式來作禮拜,最為顯著的就是英國統治者威廉與其妻瑪莉在1689年推動的法案。限制依舊存在,只是逐步鬆綁,在接下來的兩百年後才終於撤銷。歐洲的統治階層逐漸拋棄這樣的理論:認為社會的凝聚力都是靠著對宗教同一性的堅持。這套經驗在美國顯現得更直接,不同的宗教人口(很多是在歐洲遭受宗教迫害的流亡者)勢必得相互接納。像在這樣宗教多元的社會裡,防止社會分裂的最佳保證不是從強制性的宗教同一政策中獲得,而是要確立宗教寬容,使之成為超越所有宗教教義與信仰的原則。舊時代的歐洲認為宗教有強制的必要,相反地,美國則認為宗教寬容原則是多元宗教人口國家當中,不可或缺的社會凝聚力。因此,就美國而言,寬容與宗教自由才是任何單一宗教體系的最高指導原則。正是因為世俗國家的誕生,讓宗教的權利有了初步的保證,它的統治階級不會去建立宗教,也不會去彰顯自己對某宗教的偏好。

四、 文化侷限的宗教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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