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一份概括清單

以下是一份項目清單,這些項目在任何算是宗教的運動、組織、體系的教義中大致都能辨識出來。但並非所有的項目都會出現在每一個研究的個案當中,而且一套特殊的信仰與實踐若要符合宗教資格,還需取決於這些項目出現的比例。鑒於宗教的成型,跨越了相當悠遠的人類歷史,這份清單難免反映出多樣的傾向,同樣也反映出宗教在思想與形式上不同程度的複雜性,光譜的一端是高針對性的半巫術取向,另一端則來自主流宗教的關懷和實體的概念,表現出相對地抽象或具體或所謂虛無飄渺的傾向。就宗教的個案的本質而言,即使其內部充滿多元、信徒有不同程度的複雜性,一門宗教不太可能同時含有以上兩種極端的取向,就算有,也不可能比例相當。因此,很明顯地,沒有一門宗教百分之百地符合概括清單中的所有項目。以下是宗教具備的概括性特質:

(1)相信一位(或多位)代理者,該代理者超越慣常的感知印象,甚至可能包含全然設定的存有靈性體系;

(2)相信這樣的代理者不僅影響自然界和社會秩序,還是直接的操控者與創造者;

(3)相信過去某一段時間,超自然直接干預人類事務的發生;

(4)相信超自然代理者主宰著人類的歷史與命運;人們以人格化的方式呈現這些超自然代理者,通常也認為祂們有明確的目的;

(5)該信仰主張人類今生與來世的命運取決於和這些超自然代理者關係的建立或吻合度;

(6)(或者)相信若是超自然代理者任意支配個人命運時,個人照著指定的方法去做,就能影響他今世或∕與來世的體驗;

(7)針對個人、集體或具代表性的活動──也就是儀式──有規定的履行方式;

(8)個人或團體向超自然來源祈求特殊協助時,會用一些元素來做舒緩的動作;

(9)讚美、虔誠、感謝、敬意或服從的表達,由信徒提供,有時是一種要求;信徒通常會在一些象徵物的前方,這些象徵物代表該信仰的超自然代理者;這種態度的表彰,構成了崇拜;

(10)將確認為超自然有關的特定語言、物件、地點、建築、時令神聖化,並崇敬之;

(11)有例行的儀式或展示活動,有對虔誠、慶祝、禁食、集體苦修、朝聖的表示,對於神祇、先知或聖師的世俗生活也有重現、紀念或事件的回顧活動;

(12)進行崇拜與講述教義的場合能讓支持者產生社群意識,並能製造善意、友好、共同身分的關係;

(13)通常有一套約束信徒的道德規定,儘管這些規定關照的領域不一:也許偏重法律和儀式,也許更多的是強調遵守一些不那麼明確、具有高道德的靈性層面;

(14)對目標要嚴肅、對承諾要持久、奉獻是一輩子的事,這些都是規範性的要求;

(15)信徒依其表現而累積的功過,會伴隨道德經濟上的獎懲。行為與後果的確實連結也許是自動生成,也許根據信仰被賦予的原因,讓個人的罪過能夠藉由奉獻與儀式的行為,或通過告解與悔罪,或經由超自然代理者的特殊介入而消除;

(16)有宗教執事的特殊階層,他們是聖物、經典、場所的管理者,也是教義、儀式與輔導牧師的專家;

(17)這類專家的服務通常都有付費,給付來源可能是謝禮、特定集會的報酬,或職務津貼;

(18)專家致力於教義的系統化,定期主張宗教知識能提供所有問題的解答、能解釋生命的意義與目的,這些通常包括物質宇宙與人類心理的起源與運作的所謂說明;

(19)用天啟與傳統來訴諸宗教知識與制度的合法性:創新一般說成是重建;以及

(20)主張教義真理和儀式效果不受實證經驗的檢視,因為目標最終是超驗的,而信仰要求目標,亦要求達成目標的方式並無道理可循。

十二、 宗教是歷史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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