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異議的發生

除了主流傳統裡發展的不同派別,先進社會中,故意且存心反對正統的現象也很常見。基督徒、猶太教徒、伊斯蘭教徒區分為正統(所有派別)與異議組織,異議組織遵循不同的宗教實踐模式、支持非正統的信仰、創建他們自己獨立的機構。異議的發生在盛行宗教排外的地方最為明顯: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支持某宗教,他就必須放棄其他所有的信仰──這樣的約定模式在基督教傳統當中也要求得相當嚴格。某些歐洲政府停止要求人民信仰特定的宗教形式時,還有至少在檯面上,他們甚至多少降低了自己歧視性的偏好時,這些國家的局面大致更接近美國的主流。於是,我們有了這個稱作「宗教多元主義」的局面。不過,特定社會下,形式上的宗教平等──也就是常說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應該隱藏的事實在於歧視一直存在,只是程度不同。在英國,各種法律維護英國國教的優勢地位,教會由法律所創,君主是世俗的領袖。若干英國國教的主教有權在上議院享有席次,主教由總理任命──這裡只點出優惠待遇的一二。歐洲其他國家,不同程度的差別安排,讓某一或較傳統的教會得到比異議團體或新興宗教組織更高、更好的待遇。一般來說,歐洲有宗教活動的自由,但不同的宗教組織仍然感受到國家的差別待遇,加上必須對付不友善的大眾傳播媒體,它們只要碰上陌生的宗教事務,就煽動大眾的質疑。這樣的差別待遇和聯合的敵意,至少,部分是因為某些人對規範有約定上的堅持,他們大部分,如「專家」,都和定義宗教以及說明其特性有關。所有社會都繼承著一套習得的宗教語言,當中承載著宗教約定的規範印記。早期定義、說明宗教本質的詞彙大都來自於制定宗教傳統的人。社會科學家很快發現,使用特定宗教的語言,必會扭曲對其他宗教的描述,而且常常對其他宗教的特性與本質做出錯誤的假設。單一文化和宗教傳統中發展出的概念,會扭曲另一個文化和傳統中,功能相同但形式不同的宗教要素。這種不當的用法像是「佛教教會」;或「穆斯林牧師」;或「基督教眾神」(誤用三位一體)。恰好是「教會」和「牧師」這兩個詞,帶有強烈特殊的文化與結構的意涵,相較其他宗教體系對等的職稱上,它們適用的現象很多地方都不一樣。基督教有屬於自己的邏輯、意識形態、道德、組織特性,用這些術語必定會對其他宗教產生混淆、誤解、不實的期待,從而引發質疑與可能的敵意。

九、 抽象的定義
下載白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