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山達基教會發表對宗教、人權與社會之國際聲明,以慶祝新布魯塞爾辦公室的盛大開幕,公開宣告我們人權計畫的指導方針。 文件中陳述了教會在今日多項議題中的正式立場,包括:宗教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信仰的自由;表達的自由;民主;司法正義;教會與國家之關係;資訊自由;多元文化社會;父母和兒童權利等等。
序言
今天,宗教飽受議論與批評。 然而,現在這個時刻宗教對文明的影響卻顯得異常重要。 山達基宗教創始人L. 羅恩 賀伯特認為宗教是首要的社群意識。 「如果宗教在社會裡沒有影響力或失去影響力,那麼,公共道德、犯罪與不寬容的問題就需要由國家一肩扛起。 於是,國家勢必要動用刑罰與警力。 然而這不會是成功的做法,因為假使此人天生就沒有道德、操守與自尊,你用強迫的方法也無法成功。 唯有藉由靈性的自覺和靈性價值的灌輸,這些特質才能彰顯。 想要有道德等等,就必須要有更多的理性和更多的情感動機,而不是人類紀律的威脅。」
托馬斯.阿奎那把神聖的教義看成科學,其根本原則因為更高層的科學(神的科學)而彰顯於世人之前。他也認為,信仰與理性能揭曉真理,故兩者不可能起衝突,因為都是源自於神。 因此宗教和科學是互補而非對立,由宗教引導方向,讓這個年代大量的科學發現能帶來和平、寬容與人權,以造福全人類。
為了解決世界上各種迫切的問題,我們目前所處的世界充斥著很多解決方案,卻都忽略了人的靈性本質。 沒有靈魂的精神科醫生取代了神職人員,地位崇高,但完全沒有解決這些問題。 相反的,不寬容的爆發、毒品濫用的災禍、日漸加劇的文盲、犯罪、道德淪喪,以及恐怖主義和國際衝突的迅速增長,都證明以純粹的科學方法來解決這些問題並沒有效果。
宗教和信仰在社會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不只是對個人,對整個社會也一樣。 山達基教會認為,重申人類靈魂之重要,將為我們的文明帶來復甦。 以此為根基,我們相信遵行以下基本守則將能夠促進宗教自由、司法正義、世界和平與保障人權。
個人的權利
1. 不分種族、膚色、性別或民族,人人都是精神個體,值得尊重並保有尊嚴。
2. 每個人都有責任為了共同的利益而採取行動改善家庭、社區以至於整個社會。 如同L. 羅恩 賀伯特所寫的:「一個人的存在價值在於能服務他人。」
3. 人人都有權利決定自己的信念與信條。 此項權利包括自願選擇改變自己的宗教或信仰。 不論國家或宗教團體都無權以直接或間接的方法控制一個人的宗教信念。 國家也不得阻礙一個人加入或脫離宗教團體的自由。
4. 人人都有權利因為宗教目的與他人往來、籌畫組織,並能表達、落實及公開推廣自己的宗教信仰。 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必須包括以下權利:能擁有所選宗教的經典與教科書、能公開或私下舉行宗教儀式、能在自己的宗教傳統下扶養孩子,但不干擾孩子自身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孩子於成年後將能自己行使這項權利。
有責任保護並促進人權
5. 國家政府必須以有效方法保護所有公民、公民團體、社區中的父母與青少年享有宗教自由之權利,確保不管是公家或民間機關對於弱勢宗教族群的規章皆符合平等、不歧視的原則。 國家政府不得擅自將個人良知歸為國家責任,並推廣、強加或譴責特定信仰或信念,也不得歧視任何宗教或信仰。 國家政府必須對弱勢信仰培育寬容之氛圍。 如果一個國家與一門宗教出現分歧,國家應跟宗教展開良善信仰對談,並採取全國性與國際性的衝突防範措施以解決這類紛爭。
6. 表明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不得加以限制,除非a)符合法律所規定,b)為保護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以及c)使用最低限制方法,以確保其應用不會損害個人及群體享有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國家政府不得濫用其執法或管制力量,來辯解對宗教信仰或修行的直接或間接侵害行為。 企圖假借執法之名義,因為個人或團體之宗教修行而施以迫害,即構成異端審判,違反基本自由。
7. 種族主義、仇外情節、民族及意識形態的不平等、所有形式的宗教歧視,都是社會之苦難,必須受到譴責。
8. 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所發佈的《寬容原則宣言》所述,傳播媒體有義務防止傳播詆毀少數團體(包括弱勢宗教的實踐與信仰)的資訊。 要求大家尊重、接受、欣賞這世界上豐富的各派宗教、種族與民族文化,以寬容來支持人權及多元主義。 這不只是一項道德責任;這也是法律的要求。 對於宗教事務,國家政府必須確實保持中立。 國家政府有關少數民族的公眾資訊與教育活動,不能帶有歧視或毀謗意味,也不得灌輸意識形態或黨派立場。 同樣地,媒體應該扮演正面角色,避免鼓勵針對宗教或其他少數民族的仇外情節、種族主義、性別主義、反猶太、排斥、邊緣化、詆毀與歧視。
9. 國家政府必須尊重並宣傳多元主義與多樣性,否則將不可能有司法正義。 不分膚色、種族、宗教、性別、民族或其他特質,人人都應受到平等對待。
10. 世界上許多地方的的嚴重歧視與不寬容事件,會損害人權和基本自由。 國家政府與民間組織應該採用:世界人權宣言;1981年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委員會對第18條的一般性評議,其中對宗教與信仰下了定義並禁止歧視新興和弱勢信仰;以及其他所有國際性與區域性的人權文件,旨在宣導寬容的文化,並保護全人類享有宗教與信仰自由的權利。
兒童的權利
11. 每個孩童之權利都應受保障,不帶任何類型之歧視,無視孩子的父母或法律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民族或社會出身、財產、殘疾、出生或其他身分等區別。
12. 教育機構必須積極且誠意地在學校中宣導對少數民族及意識形態的寬容文化。 他們應該確保教材與課程設計推崇多元主義與多樣性,並在教育文獻中賦予宗教、種族與民族弱勢團體正面的形象。
教會與國家的關係
13. 教會應與國家分離。 然而,在不強加任何信仰體系之前提下,宗教組織和國家政府應該合作,一同解決困擾社會的核心問題。 宗教組織有權利與義務要致力於做善事以造福社會。
14. 在這個洲際旅遊便捷、國際交流瞬時的年代,多元文化的社會勢在必行。 不同宗教、種族和民族團體必須學習尊重彼此並和平友善地相處。 一旦社區中不同族群有了分歧,宗教組織應該聯合起來以跨越障礙、化解衝突。
言論自由和政府公開化
15. 見解和表達的自由是民主之本。 每個人都有權利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有自己的見解;表達的自由權包括有自由去探索、接受和傳播各式各樣的資訊與想法,不分疆界,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透過挑選的任何媒體。 沒有人會因為自己的表達、意見或信仰而受到任何類型的束縛、損失或制裁。
16. 國家政府應該遵守「約翰尼斯堡關於國家安全、表達自由和獲取資訊自由原則」。 公家機關的資料應方便公民取得。 政府公開化有助於解決過多機密性並遏止貪腐。 國家安全之考量不得受到濫用,以此拒絕公民獲得並審視政府行動的機會。
17. 錯誤資訊和對少數團體及其成員的仇恨宣傳,削弱了法治與公平司法。 對於個人與團體,國家政府應該致力於只存留精確、中立、必要之資料。 人人對於政府中跟自己相關的資料,應可在合理範圍內取得。 如果發現資訊有誤,人人都有權利確保資料受到修正。
免於非人道待遇的自由
18. 沒有人應該接受死刑。 國家政府應該廢除死刑。 只要有一個無辜的人被處死,就已嫌多。
19. 不應該有任何人被迫接受電擊療法、精神外科手術,或是被強制給予改變心智的藥物。 國家政府應明令禁止這類不當行為。
民主與和平
20. 極權主義政權是不能接受的,因為他們有計畫地剝奪人權並壓制基本自由。 政府間組織、民主國家、宗教、人權組織應該跟這些國家的個人和組織合作,倡導以和平手法在極權主義國家中恢復民主原則和價值觀。
21. 戰爭並不是答案。 在核子年代,我們根本無法承受以武裝衝突來解決國內或國際紛爭。 通過正式組織與認可的機構、外交與對話來解決衝突,是比戰爭優越許多的方法,這應該是聯合國及國際社會要避免武裝衝突的主要工具。 宗教間必須融洽合作以倡導對話、和平和寬容,藉此創造出信任和瞭解的環境,從而化解歷史上已促成戰爭與仇恨的差異。
22. 民主是最好的政府形式。 民主體制禁止暴政,認為政府該為人民服務,而非由人民為政府服務。 應該鼓勵公民投入市民事務,並透過投票、向政府請願要求改革及申訴冤情,來參與管理過程。 民主的真正素質體現在一個政府如何為少數民族提供完整且平等的權利。
公告發行日:
2003年9月17日,慶祝國際山達基教會公共事務與人權歐洲辦公室於布魯塞爾法律街91號盛大開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