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宗教的最終定義,學者並未達成共識,不過以適當地抽象詞彙來闡述的若干元素,常常透過不同的組合,用來說明宗教的特性。這些詞彙包括下述相關的信仰、實踐、關係、體制:
a)超自然力、動力、存有、目標;
b)人類的終極關懷;
c)靈修的聖物(隔離物、禁物);
d)控制人類命運的代理者;
e)存在的根基;
f)超驗知識或智慧的來源;
g)宗教生活的集體特性。
宗教的結果與作用如下:
a)賦予團體與(或)個人認同;
b)確立取向架構;
c)幫助人類建造的宇宙創造意義;
d)提供援助的可能與救贖有關的安撫與慰藉;
e)達成人類的和解與道德社會的維持。
學者普遍同意,這些特質可以描繪大部分(即使不是全部)的宗教,不過它們的範圍太廣,有實際運用的困難,就像現代政府或司法制度面臨的挑戰是要找出適當的標準,套用在許多不同且個別差異極高、新興或剛引進的宗教上,而目前這些宗教在西方社會都有信仰者。因此,我們需要一份更精確的屬性目錄,其中的每一項類別不是用必要條件來呈現,而是用通常在經驗實證裡能找到的特質,來檢視任何以宗教身分自居的團體。那麼,這些特質就是前文所指的可辨識的「家族相似性」。是以,每一個物件都可視為宗教的可能證據,而不會成為一個思想運動或體系可以稱作宗教的必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