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 結語

在現今社會,隨著學者已逐漸認可宗教之間的當代多元性,人類基本權利當中的信仰與實踐的自由若要受到維護,也必須放棄構成所謂宗教的老舊陳規。在文化多元的社會,宗教如同其他社會現象一樣,會有多種形式。不過,宗教的樣貌不能僅憑任何單一特定傳統的概念來決定。只有更高程度,能超越單一文化與單一特定宗教的抽象性,才可以把宗教運動實際的多元範圍囊括在一個參考架構中。正如不能硬性規定某特定宗教的具體現象為其他信仰的必要類型,語言的使用也必須盡可能不受特定文化含義的干擾。本文就是因應此目的以及宗教相關事務的平等權益而提出前文〔段落11〕的概括清單。唯有用如此的策略,也就是有意識地建構出能分辨宗教演變的特質,同時還能將不同面向的思想與實踐納入獨立的範疇,當代宗教廣闊的多樣性才可能得到應有的尊重。

布萊恩.羅納德.威爾遜
1995年4月28日
于英格蘭牛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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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白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