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 基督教的道德遺產

在傳統基督教,道德教訓的作用和其他主要宗教相比有著尖銳的差異。它有一套精細的禁令準則,囊括道德訓諭的各個層面,若違反則視為犯罪。早期猶太教的基本戒律都和重大罪行有關,這些罪行也常出現在幾個宗教傳統當中,基督教則用更嚴格詳盡的規定來強化這些戒律,特別是耶穌和保羅有關性的戒條。還有關於不大能達到的那種完人的建議(「所以你們要完全」;更確切地說,要求愛你的敵人;原諒他人「七十個七」次;「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不要為明天憂慮」等等)。罪惡的概念變成基督教道德規範的中心。它認為人天生有罪,而且他大部分的本能慾望以及追求滿足、享樂、甚至追求今世生活的提升,無疑都是罪惡或會帶來罪惡。唯有基督示範性的美德與超人類的犧牲,才有可能將他從原罪中贖回。所以,他有愧於基督,無論做什麼都無法還清。人類即使通過基督得到悔改、救贖,他還是背負著永恆罪孽的罪人。罪惡實際就是維持整個道德經濟的機制。舉凡設置神甫親聽告解(auricular confession)、發展懺悔的詳盡程序,還有後來中古時期煉獄概念的複雜化,都是教會嚴厲對待罪惡且不惜一切灌輸負罪感的證據。中古世紀間歇爆發的自我鞭刑說明罪惡感是如何深深地穿透虔信者的意識當中。甚至在今天,羅馬天主教教會的某些機構裡,對自我鞭刑也絕不陌生。天主教教會雖強烈反對罪惡,但仍承認人類天性的脆弱,於是提供告解的管道以酌量減輕罪惡。相對地,新教拒絕這種減輕負罪感的機制,尤其是喀爾文教派的表現,而變為更嚴苛的系統,在這裡,完全無罪者才可能成為上帝的選民。喀爾文教派在強化罪人的個人痛苦上,發展出一套神學系統和救贖教義,使得道德控制的內化更緊密且能提高良知的培養。

要等到十九世紀,基督教對罪惡的執念才開始大幅減輕。也是在那個世紀,基督教對地獄和詛咒的關照慢慢消退,這個時候,反而是世俗道德和公民禮節在公眾生活上取得了自主的影響力。邁入二十世紀,前代嚴厲的道德要求逐漸和緩,直到1960年代,舊時的道德束縛,尤其是性行為被道德放縱給取代。這過程的推動或許是因為避孕技術的發達,以及生活的許多其他領域,從對道德束縛的依賴轉而對技術控制信賴。因此很明顯,宗教與道德關係的設定模型遠非固定不變的,即使是基督教的例子。這種變異性的出現也不是僅隨時間而產生的轉變。當代的宗派亦可作為例證。就行為的許多領域,現今福音派的道德態度依然顯現出對個人罪惡強烈的關注,不過也正是罪惡的概念令許多自由派的教會人士覺得幾近過時,他們大多認為個人錯誤的行為應歸咎於社會體系的漏洞。這些自由派的教會人士有些完全排斥所謂絕對的道德準則(absolute moral code)而選擇投身情境倫理(situation ethics),也就是說這樣必然會常和傳統基督教認定的道德戒律有激烈的衝突。另外,基督教科學會也有相當不同的取向,它認為罪惡不過是出於對現實的誤解,因此基督教科學會的成員相信只要將思維模式從物質轉向精神、罪惡連同疾病就能一併清除。鑑於罪惡的概念在當代基督教的內部有此種差異,加上它非常多元的道德傾向,預期新興宗教的道德戒律會有類似基督教教會那樣的翻版,顯然並不恰當。新興宗教誕生的年代和基督教宗派的萌芽與形成的年代不可同日而語。光是社會就整個不同,舉凡其社會、經濟,尤其是技術環境都受深切而急遽的變遷左右。人們所知、所求與個人義務的界線和之前幾世紀的規範相比,類型和尺度都有基本的差異。新興宗教若要吸引有興趣的追隨者,勢必無可避免地悖離傳統的刻板模式。而那樣並未絲毫減損它們的宗教性。

三十二、 宗教必須看起來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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