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宗教是歷史的實體

上述列舉的清單是相對抽象的概括原則,不過現實的宗教是歷史的實體,不是用邏輯建構出來的體系。它們涵蓋的範圍很廣,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組織原則、行為規範、信仰模式,其中每一項在相同的大宗教傳統下,都有各自的特殊信仰方式,有時不是一般能理解的宗教活動。一門宗教內,不同階層的信奉者同時都能接受不同的教義或不同詮釋下的儀式活動。相同的信仰或崇拜的物件,有人認為是象徵,有人覺得它內在強大,但這兩種看法並存於宗教體系中,對立的想法不會被取代,而是隨著歷史的進程,累積在概念與詮釋當中。隨著時間的推移,不同理解信仰的方式也許能夠達成和解,不過無論和解是否發生,都必須仰仗公權力、領導效能及組織模式。這些宗教傳統內部的多元性讓原本差異就大的主流宗教傳統以及它們隨時間衍生出的無數分派更形複雜。前述清單企圖以更廣泛的標準來涵蓋宗教發展的影響,包括更字面、具體,甚至半巫術的元素,這些元素多少都還存在於宗教體系當中,只不過它們在為信仰與活動發言、辯護時,用的是精煉而抽象的術語。一些近代才發展的宗教大都或完全跳脫其他宗教裡有的原始概念,所以並不完全符合清單中的標準(標準必須包含主要在古老宗教體系中找到的項目,有些在宗教演進時,並沒有一直延續下來)。因此,宗教思想與實踐的歷史與演進的特質說明,鮮少的宗教能同時符合清單上所有的項目,因為清單裡的指標是以宗教現象中的各種類別做考量。

十三、 多元化和概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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