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三:法規與宗教

美國國家稅務局所使用的13項宗教描述從未被正式當成法規。它包含13項標誌、特徵或標準,據美國國家稅務局坦言,並不需要每一項都具備,才符合成為「宗教」的標準。(來源:布魯斯.霍布金斯,免稅組織法134〔第三版,1979年〕。)(Source: Bruce Hopkins, The Law of Tax-Exempt Organizations 134 (3rd Ed.1979).)

 1. 「明顯合法的存在。」山達基教會在美國以及其他地方是司法上正式的組織。(有些大眾所知的宗教或是教會並不是如此,例如「聖公會(Episcopal Church)」或是「聯合衛理公會(the United Methodist Church)」,至少以全國層級而言並非如此。)

 2. 「有公認的信條與崇拜的形式。」山達基教會有一份正式的信條,並張貼在會所的可見之處。如上所述,山達基並沒有,或是假裝有,像是猶太-基督教模式中的崇拜形式。

 3. 「明確的教務管理組織。」如前所述,山達基教會有精心規畫的地方性、全國性,甚至國際性的組織系統與管理,但它是否為「教會」須取決於這個組織是否為「宗教」。

 4. 「正式教義與紀律守則。 除了羅馬天主教的教會法之外,也很少有像山達基這樣擁有這麼大量「教義與紀律」的主體,作為正式的指示和手冊。美國國稅局對「教義與紀律」的定義端賴其內容是否具有「宗教」性質。

 5. 「明確的宗教史。 此一標準也是循環論證。山達基有相當「明確」的歷史,包含了從1950年代早期開始的發展。但這是否構成「宗教」的歷史也端賴其是否為一門「宗教」。

 6. 「會員不參與其他的教會或宗派。」這種排他性,是近代大多數西方教會所具有的特性,但西元前200年至西元後200年之間的羅馬「神祕」宗教並非如此;一個人可以同時是密特拉神(Mithra)、埃西斯神(Isis)與歐西里斯神(Osiris),以及酒神狄翁尼修斯(Dionysius)的信徒。互相排他的特性,也不是某些東方宗教的特性。山達基並不自稱是「獨一無二」的信仰,就如同多數現代的西方信仰一樣,但實際上,它似乎會先吸引信奉者的注意力,排除他對別的宗教信仰的興趣,滿足與舒緩宗教的需求和其信徒的興趣。

 7. 「一個有神職人員的完整組織。在完成指定的研修課程後可以被選任為神職人員,並到其所屬的集會場所服務。」若要說山達基最多的是什麼,那就是已經完成指定研修課程的「受任的神職人員」。它的「職員」(或說是全職執業者)與「教友(?)」(或說是非全職職員)的比例相當高,在每個「中心」有數位職員,一個教會有幾十位,而像洛杉磯或清水鎮這樣的主要中心則有上百位。山達基的核心「指定研修課程」,包括想成為聽析員之前必須先完成「牧師課程」。「集會場所服務」一詞較難以適用,因為山達基不像其他許多新教教派的神職人員,其與會眾是一對一的關係。它的形式比較像羅馬天主教的教區,有許多神父與修女,共同為成千上百的教區教友服務。(另一方面,幾個眾所周知的宗教團體,像是貴格會和基督教會、科學教會,完全都沒有「神職人員」,而且也有許多宗教的傳教士並不需要修習「指定研修課程」。)

 8. 「自己的文獻書籍著作。」有些宗教不具備這項特徵。山達基有。它有夠多「自己的文獻書籍著作」,多到可以供應兩倍以上的需求──如果這些是「宗教」著作的話。

 9. 「已建立的崇拜場所。」在全國有許多已建立的山達基中心或是機構。這些地點不是傳統認知的「崇拜場所」。這些地點是否為實踐宗教的場所,就取決於山達基是否為一門宗教。

 10. 「經常參與的會眾。」山達基中心一直有相當持續而穩定的客戶群,前往接受山達基所提供的宗教儀式服務,主要是課程與諮詢。他們沒有那麼多集體聚會,是預計要給所有人或是多數成員一起參與的集會活動。在山達基註冊上課的人會簽屬一份表格,它將申請人描述為「山達基教會國際會員(Church of Scientology International Member)」,所有這樣的申請人/註冊者/會員都會有檔案紀錄保留。大部分的人會經過所謂「橋(the Bridge)」這種似乎無窮等級的聽析與訓練過程,而或長或短地進展了一段時間。橋的高階等級只能在洛杉磯以及幾個少數中樞獲得,最高階的只能在西半球的佛羅里達教會總部獲得。

因此可以說,每個山達基中心都有相當穩定且持續參與的會眾,就如同其他傳統宗教,會有人加入、退出、持續參與或衰微。他們否相當於傳統宗教的會眾,就取決於山達基是否為一門宗教。

 11. 「經常性的宗教服務。」如前所述,山達基有很規律的週日服務,或如受訪者所說的。雖然他們不稱之為「崇拜」,但或許符合「經常性的宗教服務」的條件──如果山達基是一門宗教的話。教堂的服務與教堂──像是牧師服、修飾形的十字符號、教會職員的職稱與術語──似乎是借用傳統基督教通用的,而不是由山達基自行發明的。1然而,有許多新興宗教從較古老的宗教中借用「保護色」。浸信會(Baptist)和貴格會(Quaker)最終獲承認為宗教,他們並沒有訴諸常規的宗教符號,也不是基於神職人員的利益,但在過程中,他們承受了嚴峻的迫害。新興宗教不該仿冒舊宗教的象徵符號,只為了生存或受到認可。無論如何,對於山達基是否為一門宗教,這些象徵性的元素並不影響我的結論。

 12. 「提供年輕人宗教教育的主日學校。」這一點的證據稀少且相互矛盾。有些知情者說山達基沒有這種「提供年輕人宗教教育」的學校,然而至少有一位受訪者說有這樣的學校,並且將自己的孩子送往位於底特律的學校。有些宗教聲稱他們只給成年人參與,所以沒有這樣的學校。這項標準仍然是一種循環論證,因為這種學校(如果真存在的話)所提供的教育是否為「宗教教育」,端視其前提,山達基是否為一門宗教而定。

 13. 「培訓牧師的學校。 山達基本身就是一個龐大且無限等級的「預備成為神職人員所設的學校」,如果這樣產生出來的人員被承認是「神職人員」,那麼這個問題就得視其所提供的服務是否為宗教而定。

前面的證據大多無法下定論,反而都在一個根本的問題上止步:什麼是一門「宗教」?人道組織團體一案中的定義並沒被其他法院所採用,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或許會按照它的方法並引用該結論來認定「宗教」,但並非依據其內容架構,而是視其功能來認定。 (參閱U.S. v Seeger, 380 U.S.163 (1965), Welsh v.U.S., 398 U.S. 333 (1970), Torcaso v. Watkins, 376 U.S. 4488 (1961)。)

美國國家稅務局的標準不只是循環論證且高度保守。這些標準是為了篩揀出試圖逃稅的「郵購牧師(mail-order ministries)」所精心設計的,此目的值得讚揚,但正如一位評論者所言:

這些標準傾向於要求一個組織按照最受人認同的主流教會形式,發展成公會宗派。這個架構是美國許多宗教團體長久以來所認可的,若大幅偏離此架構,將不會被認可……雖然基督和他的門徒絕對不符合這些標準……或許,去斷定一個在發展中的組織是否為宗教並不明智,因為初期是最不穩定的,但這個時期往往也是最細緻而重要的。的確,在草創階段,一個特定的宗教需要享有身為宗教應受到的保護。

──沃辛.雪倫「首次修訂之『宗教』與『宗教機構』」,《佩柏戴恩法學評論》 第7期第2卷頁344–345(Worthing, Sharon, “ ‘Religion’ and ‘Religious Institutions’ Under the First Amendment” in 7:2 Pepperdine Law Review 344–345)

1. 在山達基歷史上,更真實的是與航海相關的標誌,盛行於整個組織,這個說法出自於一位還活著的人,他的年代與L. 羅恩 賀伯特和他親近的門徒在海上生活的年代相當。這段船上生活的懷舊之情永遠保存在這群被稱為「海洋機構(Sea Org)」的菁英組織當中,機構成員工作時仍然穿著海軍形式的制服,他們也是教會的最高領導階層(類似羅馬天主教某時期的修道院階層)。每位海洋機構的職員都簽了一份「十億年」的合約以生生世世服務山達基。這或許是一個象徵性的敘述,但對山達基而言,它是獨特的且超脫向度,是非宗教組織中所沒有的。其他宗教傳統即使認為有某種形式的轉世並給予全天候栽培,他們最投入的精英做出的終身承諾,也不會承諾投注橫跨上千年的光陰。

四、 宗教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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