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從嚴解釋

相較於個人自由信奉宗教或信仰的絕對權利,個人進行崇拜、儀式、實踐與講授等宗教活動的權利,可能會被政府依法加以限制,然而「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38]任何出於其他理由的限制(例如國家安全),必須加以排除。

這些法律規範必須根據國際標準而從嚴解釋。 政府必須履行其保護宗教自由的義務,包括各宗教一律平等,且不受歧視的權利。 對於宗教行為的規範,必須以明文規定,且絕對不能損及宗教自由。

人權事務委員會與歐洲人權法院,均要求官員必須就宗教事務「保持中立而公正的立場」,且不願意接受對宗教的任何限制,並「嚴格」檢視任何有爭議的措施。[39]法律規範只能依其立法的目的而施行,不但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且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方得以實施。 不得出於歧視性的目的而訂定法律規範,亦不得以具有歧視的方式加以執行。 任何出於善良風俗,而對於宗教或信仰行為方面的限制,都必須基於非僅源自單一傳統的原則。 [40]

[38]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rticle 18 (3);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rticle 9 (2).

[39] Manoussakis Others v. Greece, (59/1995/565/651), 26 September 1996, ¶ 44;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22, ¶ 8.

[40]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22, ¶ 8; Metropolitan Church of Bessarabia and Others v. Moldova (App. 45701), 2001.

十七、 媒體報導中社會對宗教敵意的高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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