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山達基與宗教的主觀定義

在人類學裡「主觀」是將參與文化的人,他心中的想法,分門別類。這是相對於「客觀」來看,這是以社會科學中的其中一個理論,來形成概念性的分類。直到這時,我們才使用從理論的觀點而來的宗教的定義,也就是說,是以社會學家的觀點來看,社會學家會參與討論關於是什麼構成一門宗教,它的特性是什麼。在這個部分,我們會認為它是社會參與者的客觀觀點。

如果想知道山達基是否是一個宗教,那麼就從客觀的觀點來研究,視其是否是以特定的文化內涵來做為活動的準則,因此它構成一個宗教。因為山達基教會是個國際組織,所以這樣的文化內涵在許多國家都可以發現。因為這些國家是複雜的社會,包含了無數團體:在那些已經針對這個主題提出公眾聲明的人之中,包括山達基人本身、政府機構和宗教主題的研究者。

首先,可以觀察到,山達基人自己在他們的寫作和大眾文件中,都把山達基表現為一個宗教。(參閱如《什麼是山達基?》 1993年:頁1、7、141、147,LRH書籍編纂《什麼是山達基?》 1994年:頁iii。)

對於政府機關而言,已經發現基於法律目的及免稅資格,山達基在許多已經運作其活動的國家都已成為宗教。政府組織已清楚表示山達基是一個宗教,包括:

主管機關:

巴伐利亞教育與文化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Culture of Bavaria),1973年;美國國務院,1974年;法國昂杰社會安全局(Social Security Agency of Angers, France),1985年;美國全國移民暨歸化辦公室(National Office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1986年;德國柏林舍恩貝格區(District of Schöneberg),1989年。

稅務機關:

瑞士蘇黎世行政管理與財務課(Department of Administration and Finance),1974年;美國佛羅里達州稅務部門,1974年;澳洲稅務辦公室(Australian Tax Office),1978年;加州特約稅務委員會(California Franchise Tax Board),1981年;加拿大稅務與關稅部門(Department of Taxes and Customs of Canada),1982年;法國波城稅務單位(Tax Service of Pau),1987年;荷蘭阿姆斯特丹法人稅務稽查員(Corporate Tax Inspector of Amsterdam),1988年;美國猶他州稅務委員會,1988年;美國紐約市稅務委員會,1988年;德國聯邦財務辦公室,1990年;義大利蒙扎稅務委員會(Tax Commission of Monza, Italy),1990年;義大利雷科稅務委員會(Tax Commission of Lecco),1991年;美國國稅局,1993年;美國加州就業發展部門(California 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1994年。

司法單位:

美國華盛頓特區上訴法院(Appeals Court of Washington, D.C),1969年;美國哥倫比亞特區法院,1971年;美國密蘇里州聖路易市法院(Court of St. Louis),1972年;澳洲的澳大利亞伯斯法院(Australian Court of Perth),1970年;斯圖加特地方法院(Court of District of Stuttgart),1976年;德國慕尼黑法院,1979年;巴黎上訴法院,1980年;奧勒岡州上訴法院,1982年;美國華盛頓地方法院,1983年;麻薩諸塞州高級法院(Superior Court of Massachusetts),1983年;澳洲總檢察長辦公室(Attorney General’s Office of Australia),1973年;澳洲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1983年;美國加州中部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of Central California),1984年;溫哥華上訴法院,1984年;德國斯圖加特地方法院,1985年;德國慕尼黑上訴法院,1985年;義大利帕多瓦法院(Court of Padua),1985年;義大利波隆那法院(Court of Bologna),1986年;德國漢堡地區法院(Regional Court of Hamburg),1988年;德國柏林法院,1988年;德國法蘭克福法院,1989年;德國慕尼黑法院,1989年;德國漢諾威法院,1990年;義大利米蘭法院,1991年;德國漢堡行政法院,1992年;德國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Germany),1992年;紐約法院,1994年;義大利稅務法院,1994年;瑞士蘇黎世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of Zürich),1994年;義大利最高法院,1995年。

最後,社會科學家所進行的研究通常會提到山達基是一門宗教,因為認為它是新宗教運動的成長團體之一。

山達基的其中一個研究,《現代美國的宗教運動》(Religious Movements in Contemporary America)這本書中一篇哈里.懷海德(Harriet Whitehead)的文章,將它列入「日益趨增而全然有別於猶太-基督教傳統的宗教運動團體之集合」(“growing collection of religious movements totally outside of the Judeo-Christian tradition”)。(1974年:頁547)

以類似的方式,羅伊.瓦利斯(Roy Wallis)的論文,「通往完全自由之路:以社會學分析山達基」(“The Road to Total Freedom: a 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Scientology”,1977年),分析歷史發展以及當時戴尼提轉變成山達基時的組織變革和教義變革,清楚的把學習主題置入新宗教團體內。瓦利斯認為山達基是一門宗教,現今西方社會的宗教市場尤其能夠適應它──數年之後威爾遜(Wilson)這麼說。強調成員可以從他們的宗教實踐獲得好處;獨特修辭的運用,強調秩序且架構完整的機構,能反映出當代西方的價值觀,因為「將生命理性化,帶來了教會組織,透過它能得到拯救。」(1976年:頁246)

法蘭克.弗林(Frank Flinn)在《美國主流教會的替代選項》(Alternatives to American Mainline Churches)這本書中,寫了一篇「山達基:技術版佛教(Scientology as Technological Buddhism)」,內容強調山達基教會是「最有趣的新宗教運動團體」(1983年:頁89),因為它「與佛教有很多相同點」(頁93)。

布萊恩.威爾遜(Bryan Wilson)在他1990年的書籍《以社會角度看待宗教教條》(The Social Dimensions of Sectarianism),認定山達基教會是個「世俗化的宗教(secularized religion)」,而且寫明它符合20項一般宗教的特性,提出:「確實必須認定山達基是一門宗教,而且它以形而上的教導來說服人們相信這點,(不是因為它將機構描述成教會),而是因為它像是一面鏡子能映照出當代社會的許多固有成見。」(1990年:頁288)他以這樣的問句為他的分析做一個總結:「如果一個人必須提出什麼才是現代宗教,或許山達基似乎與它身處的世俗世界格格不入,但它的組織架構和固有的治療方式中的組成,大部分還是仰賴這世俗世界。」(1990年:頁288)

檢視那些研究新宗教運動最重要的書籍後,山達基被認為屬於一個宗教團體,這些書籍包括:愛琳巴克(Eileen Barker)教授《新宗教運動:實用簡介》(New Religious Movements: a Practical Introduction)(1992年),以及J.高登.梅爾頓(J. Gordon Melton)的《美國宗教百科全書》(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Religions)與《美國教派百科手冊》(Encyclopedic Handbook of Cults in America)(1992年)。詹姆斯.貝克福特(James Beckford)的《教派爭論:社會對新宗教運動的反應》(Cult Controversies: Societal Responses to the New Religious Movements)(1985年)、湯瑪士.羅賓絲(Thomas Robbins)的《教派、信仰轉換和超然領導:新宗教運動的社會學觀點》(Cults, Converts and Charisma: the Sociology of New Religious Movements)(1991年),以及馬西莫.印卓維格內(Massimo Introvigne)和珍-法藍可依絲.馬雅(Jean-Francois Mayer)的《歐洲的新宗教》(L’Europe delle Nuove Religioni)(1993年),這些著作也有提及,與其他新宗教團體一併討論。

總而言之,採用一個經驗上的觀點,我們可以觀察到:山達基在各種文化內涵裡實踐了它的活動,這些活動包括它對政府機關的聲明,因此,教會成員和那些研究新宗教運動的社會學家,都認為山達基是一個宗教。

六、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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