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

我目前是神學和宗教領域的自由作家、編輯、講師和顧問。我也在密蘇里州聖路易的華盛頓大學擔任宗教研究學的副教授。

我於1962年獲得伊利諾州昆西的昆西大學(Quincy University)藝術哲學學士學位;1966年在麻薩諸塞州劍橋市哈佛神學院以特優(magna cum laude)成績取得宗教學學士學位;1981年在安大略省多倫多市多倫多宗教大學聖麥可學院(St. Michael’s College, Toronto School of Theology)取得特殊宗教研究博士學位。我也在哈佛大學、德國的海德堡大學,以及賓州大學完成高階研究。1966–1967年,我任海德堡大學哲學和古代近東宗教傅爾布萊特獎學者(Fulbright Scholar)。1968–1969年,我在賓州大學擔任國防外語研究員(據法律第六章〔Title VI〕)研究閃米特語系(Semitic Languages)。

自1962年以來,我致力於深度研究古代和現代的宗教教派運動。我的博士研究有一部分焦點是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於美國和國外興起的新宗教運動。這項研究從多方面對新宗教進行調查,包含信仰系統、生活方式、宗教語言的使用、領導能力、動機和誠意及其存在的物質條件。在華盛頓大學,我經常教授北美宗教經驗的課程,其中有一部分包含新宗教運動。除了對宗教的學術興趣之外,長期以來我的個人生活都與宗教體驗緊密相連。從1958年到1964年,我是小兄弟會(Order of Friars Minor)的成員,俗稱方濟會士(Franciscan)。在這段時間裡,我以宗教莊嚴的誓言安貧、守貞與從命為生活準則。因此,經歷了許多典型的宗教生活紀律。

在我現今的職位之前,1980–1981年間,我在密蘇里州聖路易的瑪麗維爾學院(Maryville College)授課;1977–1979年在密蘇里州聖路易的聖路易大學,擔任宗教和教育碩士課程的研究所主任;1976–77年,在安大略省的多倫多大學擔任比較宗教學的助教;1970–75年,於新墨西哥州聖塔菲市聖約翰學院任名著選讀計畫(Great Books Program)助教;1969–73夏,於賓夕法尼亞州費城拉薩爾學院(LaSalle College)任聖經學習和人類宗教學講師;1967–68年,于麻薩諸塞州栗樹山市(Chestnut Hill)波士頓學院任聖經研究講師;並于麻薩諸塞州的牛頓市聖心牛頓學院(Newton College of the Sacred Heart)任聖經研究講師。

我是美國宗教學院當中聲譽良好的會員。我目前是在密蘇里州大學市諸聖堂(All Saints Church)活動的羅馬天主教徒。

自1968年以來,我針對在19世紀和20世紀北美及其他地方出現的各種新宗教運動團體發表了演講和著作。我教授的講座類型包括宗教人類學(拉薩爾學院)、比較宗教(多倫多大學)、美國宗教經驗(聖路易大學)和北美宗教經驗(華盛頓大學),在這些講座中經常討論以下的宗教現象,如:大覺醒(Great Awakening)、震顫教(Shakerism)、摩門教(Mormon)、基督復臨安息日會(Seventh-day Adventism)、耶和華見證人(Jehovah’s Witnesses)、新和諧(New Harmony)、奧納達(Oneida)、布魯克農場(Brook Farm)、統一教(Unification)、山達基、哈爾克奎師那(Hare Krishna)和其他現象。我曾出版了幾篇文章,並成為新宗教主題相關書籍的總編輯。我的準則是惟有對一個現存的宗教團體具有長期、第一手認識,才能替這個宗教團體發聲。我為新宗教在各個方面作了見證,有美國國會、俄亥俄州議會、紐約州眾議院、伊利諾州議會,和堪薩斯州議會。我在美國、加拿大、日本、中華民國和歐洲的學院、大學和會議上發表了關於新宗教主題的講座。

自1976年起,我深入研究山達基教會。山達基文獻(它的經文)的數量相當豐富足以佐證這裡表達的意見。我參觀了許多地方的山達基教會,包含多倫多、聖路易、波特蘭、奧勒岡、清水鎮、佛羅里達、洛杉磯和巴黎,並在這些地方親自體驗了教會的日常工作。我也與山達基教會成員進行了多次採訪。關於山達基的文獻,從客觀的學術資料到新聞記錄,無論正面還是負面,我都瞭若指掌。

作為宗教比較學者,從世界各地已經成為宗教的歷史過程來看,我認為當一種運動可以稱為宗教,一個群體可以稱為一個教會,這個運動必須具備三個可辨別的特徵或標記。以下是我定義的三個特質:

(a)首先,宗教必須具有一種信仰或教義的系統,這些信仰或教義將信徒與生命的最終意義(上帝、至高之神、內在啟示、無限等)聯繫起來。

(b)第二,信仰系統必須發展成為宗教實踐,可以分為1)行為規範(正面命令和負面禁止或禁忌)和2)儀式、典禮、行為和其他行為慣例(聖禮、啟迪、禱告、死者的葬禮、婚姻、冥想、淨化、經文研究、祝福等)。

(c)第三,信仰和實踐的體系必須團結一群信徒或成員,進而構成一個可識別的團體,它在組織上有等級區分或有集會能力,信徒對於靈性生活方式與最終生命的意義取得和諧。

不是所有的宗教都會以同樣的程度或相同的方式強調這些特徵,但是所有的宗教都可以觀察到這些特徵。

基於這三個特徵和我對山達基教會研究,我可以毫不猶豫地說,山達基教會是一門真正的宗教。它具備世界各地熟知宗教的所有基本標記:(1)明確的信念系統,(2)發佈的宗教實踐方式(正面和負面的行為規範、宗教儀式和禮節、行動和觀察),以及(3)這些讓信徒的身分有別於其他宗教團體,是一個可辨識的宗教。

二、 信仰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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