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論的定義會著重在:所定義的對象對某社會或文化團體之穩定或生存做出了何種貢獻。所以,所定義的對象,對小至個人、大至全球的各種團體,會是有功能的。這種定義方式帶來很多哲學上的問題,也讓邏輯學家傷透腦筋,但卻仍然廣受社會學家的喜愛──尤其是與宗教有關的定義。
也許我們可以說宗教具備功能性:
(a)對個人而言:可以協助個人克服個性失衡、自我認同、人生意義、道德思考等種種問題。
(b)對團體而言:能將一群可能互不認同的人融合成團體或協會,為個人提供人生方向和意義,也可提供個人在大型社會中的參照點,因為龐大官僚體制或系統,可能令個人感到渺小脆弱。
(c)對社會而言:可以讓現行社會秩序合法化、可補償被剝奪感,也可以在各大社會機構間進行道德控制。
山達基對希坦(精神個體)的靈性特質以及八大動力之基本教材、訓練課程以及諮詢服務之務實目標,還有一些山達基慶典中虔誠且反思的氣氛,再再讓我認為,山達基和其他宗教一樣,可以在以上三個層次中都被稱作具有功能。
山達基對希坦(精神個體)的靈性特質以及八大動力之基本教材、訓練課程以及諮詢服務之務實目標,還有一些山達基慶典中虔誠且反思的氣氛,再再讓我認為,山達基和其他宗教一樣,可以在以上三個層次中都被稱作具有功能。這當然不是意味只有宗教才具備這些功能。我只是認為,首先,山達基確實和其他宗教一樣,都具備這三個層次的功能;其次,山達基滿足這三個層次功能的方式,從表面和目的看來,十分接近那些一般人所認定的宗教,比較不像政治團體或社福機構。
從功能的角度來定義宗教,在社會科學的分析中,對某些狀況是有助益的:可透過這些定義,看見宗教為社會做出的各種貢獻中種種有趣的面向。然而,從功能角度得到的定義,很難將宗教和意識形態做出區隔,無法強調宗教的獨特性。在這方面,本質論可能更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