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序

宗教的定義是什麼?即使是公認(並非所有政治體系都承認宗教)流傳久遠、早已成立的宗教,也會探究本身的根源以證明他們才是唯一真正的宗教。如果有人說:「我的導師才是最偉大的神明化身,才是唯一的開悟大師。」毫無疑問,此人著實蒙昧無知。能判斷出誰才是在靈性上有完整開悟的導師,取決於弟子是否能完全開悟。開悟後的弟子對於啟發其靈性的導師、老師或師父忠心不二,但同時也都會尊重其他神靈或導師。1

「過去幾年來,西方國家一直在解釋宗教的定義,但定義太多,就算把一部分列出來也不實際。」摘錄自《宗教百科全書》(Mircea Eliade, Macmillan, London/New York: 1986, p.283)。於是乎,只要具備下列特質:有宗教經驗及深厚的文化社會打底的宗教知識,都算符合我的需求。

大部分的宗教文獻,解釋宗教就是人想要找到與靈性結合的連接點,實際上就是與之結合,這過程通常包含或導向於崇拜。

對基督教而言,與靈性結合就是讓人回到「人類墮落以前」的時代,方法是透過神之子,也就是耶穌基督來達成。換句話說,宗教(耶穌)能連結人與人,同時也是人神合一的象徵。但宗教的主要問題在於,各宗教的神學家提出的說法彼此相差甚遠。你可以說,宗教帶來結合,而神學家造成分離。但為求對於各派宗教之理解,神學有存在的必要。

魯道夫.奧圖(Rudolf Otto, 1869–1937)在其著作Das Heilige一書中,把宗教的本質定義為對神表現出畏懼又嚮往的奇特態度。他引用印度、摩洛哥以及自己國家的例子為證,做出結論,認為所有的人類有時會承認非人類的存在。

米洛西.伊利亞(Mircea Eliade, 1907–86)另外補充道,關於神的知識並不限於由經驗而來。這可以用符號、儀式等來說明,全世界都是如此。符號、儀式和各種經驗會讓人想要找出人類外在行為的背後原因。符號和儀式在神學裡面已經根深柢固。

參考以上定義,接下來就用兩種常見說法來解釋宗教的主要特質。一個是雷納.佛萊許博士(Dr. Rainer Flashe)(馬爾堡〔Marburg〕)在「比較事物期刊」(安特衛普1987年)(“Acta Comparanda II”〔Antwerp 1987〕)第27頁提到:「我們認為宗教是一種宗教運動,其核心在於的教條、的儀式,並以這兩點建立團體。」

第二種解釋或定義我則是採用亨胡特(Hernhutter)教派的W.盧帝哈姆(W. Lutjeharm)博士(布魯塞爾)的說法,他研究季曾道夫(Zinzendorf)及超自然,證明所有的宗教都是演化而來的產品(《布魯塞爾神學家研究》第1號,1976年,第6頁〔Brusselse Theologische Studies, Number 1, 1976, p. 6〕):人只有因共同經驗聚集並能躬身行禮,才會有宗教存在。當他們──這個群體──把這個行為當成一種習慣,就能具體地稱為宗教。如果有人帶頭當負責人,告訴大家要做相同的事,這就產生了教派。假若有人想要使用其他方式,就要創造不同的教派。若是這樣,那麼所有人崇拜的神會是“das uns so einen Schauer macht”。

在一個宗教裡,我們應該能從宗教找到與靈界、超自然結合的連接點;找到能和超自然連結的儀式、教義、作為和符號等;找到以此為信仰、進行實踐的團體。

二、 山達基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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