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結論

前述的分析顯示斯馬特提出的七個面向在山達基都有完整呈現。分析亦顯示儘管山達基有自己顯著的特性,它的許多信條與實踐在一種或多種其他已知宗教中,也能發現相類似或雷同處。

儘管山達基有自己顯著的特性,它的許多信條與實踐在一種或多種其他已知宗教中,也能發現相類似或雷同處。

關於山達基是不是一門宗教的問題,澳洲高等法院也做了考量(新信仰教會訴薪資稅務專員一案,「澳洲法律期刊報告」,第五十七期(The Church of the New Faith v. The Commissioner for Payroll Tax, Australian Law Journal Reports 57 [1983]: 785ff.)。當庭一致判定山達基是一門宗教。在那個案件中,法官梅森(Mason)和布列南(Brennan)引用兩條宗教準則:「(一)信仰超自然存有、事物或原理;及(二)接受使該信仰有效的行為法則」(Australian Law Journal Reports 57 [1983]:785)。法官梅森和布列南引用四條準則作為輔助,來決定一個特殊的思想與實踐體系能不能構成宗教:

(一)一套超自然信仰的特定思想與(或)實踐,亦即,相信超越理智能夠感知的現實;(二)一套想法,關係到人的本質與在宇宙的地位,還有他和超自然物體的關係;(三)一套支持者所同意的想法,該想法要求或鼓勵支持者奉行特定的標準或行為準則或參與帶有超自然意涵的特定實踐行為;(四)無論支持者的結合有多鬆散、信仰與實踐有多不同,他們仍組成了一個或多個可辨識的團體。(Australian Law Journal Reports 57 [1983]:785)。

這個案件中,一位或多位法官對以下事實做了明確的考量:山達基草創至今,其信仰與實踐多有增補;另外,山達基並不堅持它的支持者和其他宗教切斷聯繫;再者,山達基實踐的部分相當商業化。法官總結,這些事實都無法使山達基喪失作為一門宗教的資格;的確,翻開宗教史,一些其他已知宗教在許多點上都能做出相類似的事實陳述。

基於以上分析,我認為山達基理所當然是門宗教。山達基除了具有已知宗教明顯的屬性外,它還有自己獨特的特性──它特殊的信仰與實踐標示出它屬於不同的宗教,而非不屬於宗教。

艾倫.W.布雷克
199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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