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宗教的現代定義

法律與神學都是規範的學科,因此,這兩者致力規範的角度若產生了偏差,就會影響他們所做的定義與假設。由於現代學術的成果拓展了我們對其他文化的知識,人們已經認知到,適用於「宗教」來稱呼的許多特殊性,包含信仰、實踐、制度安排等,常常和基督教的特性背道而馳。因此,宗教需要一個更具包容力的定義,這個定義認可其他社會支持的宗教信仰、從事的宗教活動和延續的宗教制度,而這些又都與基督教的觀念相左。無數的實證讓我們逐漸瞭解,不可能除了基督教、猶太教、伊斯蘭教的信徒外,其他的民族「沒有宗教」;不過,這樣的假設竟然出自十九世紀、嚴肅的學院派論者口中。

六、 倫理學上的中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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