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文化侷限的宗教定義

寬容與非歧視原則在宗教的演變之初,範圍相當狹隘,僅有少數的基督教宗派及猶太教獲得承認,不過猶太教的條件較為苛刻。宗教形成的概念也是由猶太-基督教運動所主導。如此定位下的宗教,實質上與基督教等同,而且宗教專家本身也是信奉基督教的神學家。他們是宗教形成的傳統定義者,而他們的概念難免落入基督教思考的窠臼。神學家所定義的宗教或許相當學術,不過這些定義有其他更實際層面的影響力,特別在法庭上,有時會造成判決不公。譬如,英國的一樁遲至1754年的案例,其荒謬判決就是因為法律採用了狹隘的、文化侷限的宗教定義,當時的法官哈德威克伯爵(Lord Hardwicke)裁定,雖然宗教是慈善的對象,但猶太教的教義卻不是,因此他判決猶太教裡,遺囑人的遺產分配反而應該遵守基督教的規定辦理。對當時的法庭而言,「宗教」一詞不包含猶太教:它的意義僅限於基督教。

五、 宗教的現代定義
下載白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