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英國協,對宗教定義的一項重大決定受到澳洲和紐西蘭的認可,這項決定來自澳洲高等法院對山達基宗教的判決,此案為新興信仰教會訴薪資稅專員(1983年)1 VR 97。高等法院判定山達基教會「輕易就履行責任,呈現自己的宗教性。該教會是一個宗教組織,具有免稅資格,這是無可抗拒的結論」。高等法院在做出結論時,闡述以下定義:「信仰超自然的存在、事物或原理;而且接受並奉行使該信仰有效之行為準則。」*
今日,那個高等法院判決已成標準,用以決定何謂宗教,供澳洲慈善法之用。在澳洲最高司法當局做出判定後十八年,澳洲政府對慈善與相關組織定義的正式質詢於2001年出版,引述該案件為「澳洲對於宗教之本質最重大的判例……高等法院認為山達基是一門宗教。以目前對宗教意義之探索來看,山達基的案例提供了最佳闡示……」。
*新興信仰教會訴薪資稅專員,1983年,1VR97。
「該教會是一個宗教組織,具有免稅資格,這是無可抗拒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