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對中心點社區生長信託訴專員(1985年)1 NZLR 673一案的裁決,為紐西蘭的合法宗教制定了標準。在這個案件中,紐西蘭高等法院認同並引用澳洲高等法院在新興信仰教會訴薪資稅專員(1983年)1 VR 97一案中用來衡量山達基教會之宗教身分的標準。高等法院決定山達基教會合格成為宗教與慈善機構,因為它「推動宗教,完全符合慈善本質之要求」且「符合公益之要求」。
紐西蘭稅務局承認紐西蘭山達基教會「專為慈善目的而創建」且「山達基的發展符合慈善目的之定義的要求」。在紐西蘭立法成立慈善委員會之後,於2008年6月30日,慈善委員會認可教會是登記在案的慈善機構。
此外,1974年4月,紐西蘭司法部核准了一名山達基牧師主持婚禮的申請書。
「紐西蘭慈善委員會認證,依據2005年慈善法案,紐西蘭山達基教會法人組織於2008年6月30日登記為慈善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