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達基教會在西班牙被正式認可為宗教。 2007年10月31日,馬德里的西班牙國家法庭一致通過,發表了一項劃時代的判決,確認西班牙國家山達基教會在西班牙享有宗教自由之權利,承認它是宗教組織並享有完備的宗教權利,因為名字已經正式登入到政府的宗教團體名冊中。

西班牙被迫為自己的宗教自由奮戰,而這項認可代表了這個紀元的結束。 它證實西班牙山達基教會的無辜,並為西班牙所有山達基人帶來嶄新的開端。

「法院判定我們必須無罪釋放,因此毫無保留地宣布被告無罪。」

今日,山達基身為世界宗教之一,並沒有合法性的問題。 山達基有發展成熟的信仰理論、宗教實踐與組織。 這個宗教的規模,包括超過一萬一千間的山達基教會、中心和相關機構,遍及全球許多國家。

劃時代的宗教自由判決

山達基教會的判決極具意義,這包含了幾個原因。 第一,國家法庭認可西班牙國家山達基教會的法律地位,將其視為「宗教團體」,並認可其基本權利,(包括其教友)可進行集體宗教活動,展現宗教自由。

第二,國家法庭判定,在檢視本案證據後,並沒有公共秩序的問題存在,山達基教會依宗教自由組織法第3.2條,旨在實現宗教目的。

第三,國家法庭判定,由歐洲人權法院所創建並適用於全歐洲,以及由西班牙憲法法庭所擬定並適用於西班牙的的宗教自由原則與宗教登記標準,必須應用於山達基教會與山達基宗教。

國家法庭徹底檢視山達基教會的立案文件、宗旨與目的,十分確定西班牙國家山達基教會有權在西班牙法律下登記為宗教。

具體而言,國家法庭決定山達基教會有權登記為宗教組織構,這代表了山達基宗教自由之彰顯,也代表了集體實行山達基宗教權利的彰顯。 在達成這份結論時,法院重申以下原則:

山達基教會在登記處註冊為宗教實體,最明顯的意義在於,認可山達基身為宗教團體之法律地位,意即,在法律上將一群人看成與承認為想要實行其集體宗教自由之基本權利的群體(可免於脅迫),這已由西班牙宗教自由法第5.2條確立。

國家法庭也仰賴歐洲人權法院的決議,其中最顯著的是人權法院在2007年4月5日,對於莫斯科山達基教會訴俄國一案所達成的一致性決議,證實山達基教會享有《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ECHR)」第9條之規定,這份國際人權條款已由西班牙簽署認可。 人權法院在其判決中,清楚表明宗教自由之基本原則與多元主義,以維持山達基人與其相關宗教單位之宗教自由。

國家法庭的判決意義重大,因為這是歐洲與歐盟著名會員國,對於山達基教會身為宗教組織的另一項官方認可。 國家法庭的判決要求山達基人與相關的宗教組織,被賦予相同的權利與特權,就跟其他在西班牙登記的宗教團體一樣。

此外,國家法庭依賴史特拉斯堡法院對於莫斯科山達基教會訴俄國一案之判決,判定山達基教會有權在西班牙登記為宗教組織,這顯示了俄國案子中的宗教自由基本原則,可適用於歐洲委員會中四十七個已簽署認可ECHR的會員國。 國家法庭的決定證明了,山達基教會在各個已簽署認可ECHR的國家中,有權享有該公約所賦予的完整宗教自由權。

山達基有權登記為宗教實體,這是其「宗教自由之彰顯」

在推翻司法部拒絕讓山達基教會登記為宗教組織的決議中,國家法庭判定西班牙山達基教會有權登記為宗教實體,這是其「宗教自由之彰顯」

西班牙法庭指出,這項宗教自由權利受到西班牙憲法第16條之保障。 法院也指出,山達基教會對於宗教登記之請求,牽涉到基本權利,務必依據歐洲人權公約加以闡釋(符合憲法第10.2條)。

有鑑於需要符合基本的國際人權,有關當局(西班牙法庭)也仰賴歐洲人權法院在宗教自由方面,所發展與清楚表明的關鍵原則。 法庭指出歐洲人權法院已正式宣告,ECHR第9條所保障的宗教自由構成了民主社會的重要支柱,而這份自由必須跟保障宗教多元性連結起來。 法庭也指出「從〔ECHR〕中所瞭解的宗教自由,排除了國家對於宗教信仰合法性或其表達方式之任何評論」。 同時法庭指出,ECHR第9條所要求「中立與公正之職責」與「此次對信仰合法性之評估並不相容」。

值得一提的是,西班牙法庭觀察到,這些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則,在近期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中「獲得重申」,這包括了史特拉斯堡法院對莫斯科山達基教會訴俄國一案中的判決。

法庭隨後指出,西班牙憲法法庭於2001年2月15日之判決(46/01)建立了宗教自由案件的標準,以解釋由人權法院所發展出來的基本原則。 法庭概述標準如下:

  • 承認某組織具有「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免於脅迫,並「依西班牙宗教自由法第5.2條,有實行其集體宗教自由之權利」。
  • 由登記處所賦予的宗教實體「地位」是廣泛的,不僅認可一個宗教實體的合法性。 它也保護宗教的具體表現形式,這屬於「該團體或已登記之社群成員行使的基本權利」,以確保他們「獲得協助,可實行其集體之宗教自由,免於任何脅迫、障礙或干擾」。
  • 這個登記過程「並不賦予國家權力」對某個宗教信仰進行評估,判斷其宗教信仰或表達信仰之方式是否合法。
  • 有鑑於登記動作是宗教自由的基本表現,任何國家若試圖限制該權利將受到嚴格審查;因此登記當局「之行為應受管制」,不得運用其決定權限而拒絕登記。

法庭對本案使用這些基本宗教自由原則與宗教登記標準,檢視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山達基宗教在西班牙的創建或建立,以及其宗教宗旨和目的,宗教活動和功能、運作原則、代表組織與管理單位。

沒有違反公共秩序

此外,依據宗教自由組織法第3.2條,法庭也審查紀錄,以判定國家是否可因公共秩序或教會追求非宗教目標為由,強行限制教會之宗教自由權。 法庭發現這類證據並不存在:

對於宗教實體的正面有利結論,來自於所呈現的內部章程、信條與教義,也來自於該協會跟擁有相似司法體系與文化的其他國家中正式登記的團體類似。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法庭「宣布(西班牙國家山達基教會)有權登入到司法部的宗教團體名冊中」

衍生的影響:登記後的基本權利

西班牙國家法庭判定,山達基教會必須被視為「宗教團體」,享有歐洲人權公約與西班牙憲法所賦予的權利與保障,這是另一項法律上的宣告,承認山達基教會必須受到跟其他宗教團體一樣的平等對待,且山達基教會及其教友有權享有國際人權法與國家法所賦予的宗教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山達基在西班牙登記為宗教後,也享有更多基本權利。 西班牙憲法法庭在2001年2月15日的判決中,確認了登記所帶來的一些關鍵益處,這包括國家「對其信條與宗教實踐須抱尊重態度」、國家對其宗教實踐須提供「必要保護」,以及對於山達基教會及其教友的宗教自由權,國家須採取「真正有效的行動」予以肯定。 憲法法庭也提及下述內容:

  • 這份認可提供宗教組織法律地位,根據組織宗教法第6.1條明定宗教機構或告解「可自行訂立有關組織、內部結構與職員規畫之規則」。 自我控管之權力包括決定機構之架構,以達成其目標。
  • 宗教認可要求「尊重」這些組織的宗教信仰。 宗教認可亦提供特定保護,讓「已在司法部相關登記處註冊的宗教團體之活動、儀式或表現形式,免於暴力、威脅、暴動、防礙、干擾或打攪……」。
  • 宗教認可確立了「可以在符合國家或相關當局法令的情況下舉行證婚(依該登記宗教團體之規定)」,因而為各項以既有模式施行的宗教婚禮,給予應有的民事效力,如同法律之規定。
  • 登記行為提供了基礎,使宗教團體可採用「必要措施,在軍事、醫院、健康照護、監獄與其他單位中提供宗教協助,也可在公眾教育中心進行宗教訓練」。

西班牙專家同意:山達基是世界性宗教

國家法庭的判決,肯定西班牙著名學者經過深思熟慮的意見,其領域包括比較宗教學、宗教歷史、宗教研究、社會學,他們都同意山達基是一個世界性宗教。 得出以上結論者,包括了西班牙著名學者烏爾巴諾.阿隆索.加蘭,羅馬格利高理大學及聖文德天主教大學哲學博士與神學碩士(山達基:一個真正的宗教);還有戴歐尼斯歐.拉馬薩雷斯,馬德里康普頓斯大學宗教法教授(西班牙法律中對宗教派別的法律研究)。

加蘭博士是全球傑出的宗教學者,於梵蒂岡的大公會議中擔任主持人,並跟聖約翰二十三世教宗與聖保羅六世教宗在宗教議題上攜手合作。加蘭曾多年研究山達基書面經典,並在好幾個國家中觀察其宗教儀式與實踐。 他的結論是:

以一個神學家及哲學家的觀點,加上我對山達基的著作與實踐也多有研究,我可以十分肯定山達基是徹徹底底的宗教。 由複雜的宗教信仰所連結而成的社群,追尋無限、神聖,試著建立人與神之間的合適關係──當一個人檢視山達基宗教的信仰與實踐時,會探討這些內容。

西班牙頂尖專家最終認定山達基是一門宗教,這與世界各地著名專家的觀點一致。 (參考專家做出結論:山達基是真正的世界性宗教

山達基是一個世界性宗教,今日在西班牙與全球持續成長。 目前西班牙有成千上萬的山達基人,在國內各地的山達基教會、中心與相關團體實踐自己的信仰與敬拜活動。

結論

在2007年10月31日的判決中,馬德里國家法庭認可西班牙國家山達基教會之權利,使其登記為宗教實體,這個舉動重申且完全確定了,人權專家、學者、許多國際與國家法院已發現到的一件事實:山達基是不折不扣的宗教,山達基教會是一個宗教社群,有權享有這類組織與其教友所應享有的完整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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