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最高的法院確認山達基世界性宗教之地位

歐洲人權法院在2007年4月5日發表了一項劃時代的判決,一致支持山達基宗教,維護山達基人與山達基相關宗教組織的宗教自由,範圍橫跨四十七個國家,他們已簽署認可歐洲委員會於1950年採用的《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ECHR)。 透過這項對山達基教會有益的裁決,法院重申了俄國聯邦所支持的重要議題,也就是宗教自由權,這不只造福山達基人,也造福了歐洲所有宗教的成員。

人權法院在莫斯科山達基教會訴俄國(申請書編號18147/02)一案中,推翻了莫斯科市政府拒絕讓莫斯科山達基教會登記為宗教組織之決定。 人權法院判定,俄國拒絕莫斯科山達基教會之登記,「在考量公約第9條之本質下」(宗教自由權)已違反ECHR第11條所賦予山達基教會之權利(結社自由權)。

具體而言,人權法院判定,由於拒絕接受莫斯科山達基教會的登記,莫斯科當局「之行為沒有誠意且忽視自身職責,未以中立與公正之態度對待申請者的宗教社群」。 法院也針對非金錢方面的損失,判給教會一萬歐元的賠償金以及一萬五千歐元的開銷費。

這個案子十分重要,因為它確認了歐洲人權法院的看法,認為山達基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宗教團體,享有歐洲人權公約賦予各宗教團體的權利。

歐洲人權法院

歐洲人權法院的成立宗旨,在於創造出可以解決《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相關事務上,針對國家的申訴案件。 人權法院位於法國斯特拉斯堡,目前司法範圍橫跨歐洲四十七個國家,可以影響這些國家多達八億的人口,因而成為最重要的國際法院。

法院之任務是強制施行《歐洲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審判針對國家所提出的人權申訴案件,這可以由其他國家提出,或是由受到某個國家所管轄的人民所提出。 這些國家承諾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依據公約第46條之規定,皆遵守法院的最終判決。 最終的判決會交給部長委員會,負責監督其執行。

法庭的決定不僅影響身為當事人的國家,同時也在最高階層建立直接的司法先例,影響四十七個會員國。 人權法院對莫斯科山達基教會一案的判決,及其視山達基教會為「宗教社群」之處理,使山達基教會享有賦予宗教社群的完整基礎人權──這些會直接應用在全歐洲與歐亞大陸,並建立重要且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先例。

莫斯科山達基教會是一個宗教協會,在1994年1月正式完成登記。 1997年10月1日,一條新的道德良知與宗教協會法(宗教法)開始生效,要求先前獲得認可的合法單位,要讓他們的組織章程可以符合新的宗教法律,並在2000年12月31日前向司法部申請重新登記。 無法在截止日前登記,教會可能會在司法裁決下面臨解散的威脅。

之後,莫斯科山達基教會在1998年8月與2005年8月之間,曾經十一次向莫斯科司法部申請重新登記。 每一次的申請都被拒絕。

依據新宗教法,拒絕讓莫斯科山達基教會登記,讓教會的法律實體地位處於險境。 在法律的涵義之下,沒有登記為宗教組織會對山達基教會與其成員造成嚴重後果。 山達基教會及其教友之權利是進行宗教活動之基礎(除了基本層級以外),這些權利受到嚴重破壞;包括取得、進口與分送宗教文獻之權利;進行慈善活動之權利,擁有並維護宗教建築之權利、擁有與營運教育機構之權利,其中包含神學院;以及邀請外國人來佈道與進行宗教服務之權利。 

接著,莫斯科山達基教會在地方法院提出控訴,並獲得勝利。 法院清楚表明,政府使用推託之辭,試著避免為山達基教會重新登記。 然而市府規避法院命令,於兩年司法纏鬥後,教會在2002年向歐洲人權法院申請審理教會控訴俄國侵犯人權與歧視案。

法院的具體裁決

在宣布莫斯科山達基教會勝訴時,法院提到判例法並指出,依據第9條之規定,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在歐洲人權公約的意涵中屬於民主社會的基石之一。 就宗教面來看,這是至關重要的因素,可構成信仰者的身分認同與對生命的概念,但對無神論者、不可知論者、懷疑論者和漠不關心者而言,也是重要資產。 數個世紀以來,辛苦贏得的多元主義跟民主社會是不可分離的,而多元主義取決於以上因素。

這種宏觀的處理方式,在宗教自由議題上,符合法院對於歐洲委員會基礎人權規章之應用──「必須確保真正的宗教多元性,此為民主社會的固有特色」。 同時,法院也強調「多元性、寬容與開明」的重要性,「若少了這些就不會有民主社會」。 就像法院所強調的,自從宗教實體以組織的架構存在,「宗教社群的自主存在,是民主社會多元主義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是第9條所保護的重點」。

法院決議清楚表示,這些原則必須應用於山達基教會,此外,對待山達基教會的方式有別於其他宗教社群會減損「真正宗教多元性」的政策,並導致武斷與不平等的歧視。 法院接著重申,山達基教會這類宗教社群之權利應免於武斷的國家干預。

法院為其裁決做出總結:

鑑於法院的上述判決,莫斯科司法局援引並由莫斯科法院批准拒絕申請者分支機構重新登記之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故可推斷,由於拒絕接受莫斯科山達基教會的登記,莫斯科當局之行為沒有誠意且忽視自身職責,未以中立與公正之態度對待申請者的宗教社群。 有鑑於此,法院認為干涉申請者之宗教與結社自由權,並不合理。 因此在考量公約第9條之本質下,已構成對第11條之違反。

ECHR其他支持山達基的判決

Kimlya等人訴俄國

2009年10月1日,歐洲人權法院在山達基教會Kimlya等人訴俄國(申請字號76836/01與32782/03)一案中,又做出了另一個保護宗教自由的重大判決。 法院一致裁決支持俄國兩個宗教團體,發現他們有權根據俄國法律登記為宗教組織。 該決定確定,蘇爾古特山達基教會和下卡姆斯克山達基教會之團體與創辦人,有權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和第11條享有宗教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

法院在作出這項決定時「確認申請人無法以任何組織形式獲得認可,也無法有效享有其宗教和結社自由權。 第一位申請者無法將山達基團體登記為非宗教性的合法單位,因為山達基被俄國當局視為宗教社群。 第一和第二個申請人以創辦者身分提出宗教團體的登記申請,並代表第三個申請人作業,然而這些申請因團體存在時間不足而受到拒絕。 最後,他們本有資格獲得的宗教團體地位受到限制,同時損及第三申請人的實際身分,這種作法並沒有為他們帶來實質或有效的利益,因為這類團體被剝奪了法人資格、財產權和保護其成員的法律能力,也嚴重妨礙了其基本的宗教功能。 因此法院認為,以第11條作為註解,根據第9條,這已對申請人的權利造成干擾」。

聖彼得堡山達基教會等人訴俄國

歐洲人權法院重新審視了俄國政府依1997年宗教法,拒絕讓山達基宗教團體登記為宗教組織一案:聖彼得堡山達基教會等人訴俄國(申請號 47191/06)。 根據宗教法,聖彼得堡山達基團體提出登記被拒,理由是其存在期間沒有達到1997年宗教法的十五年規定。

歐洲人權法院在提到Kimlya一案中,關於山達基宗教團體之決定時認為,根據1997年宗教法限制宗教團體之地位「使得團體成員無法有效享受其宗教自由權,只是這份權利形同虛構、純屬理論,而非實際有效」。 因此法院認為,俄國政府拒絕將山達基宗教團體登記為宗教組織,干擾了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所保障的宗教自由權,這是基於公約第11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權之解釋。

加上莫斯科山達基教會訴俄國一案的判決,這些判決強調了山達基宗教與山達基宗教團體,依國際人權條約,有權享有跟其他宗教與宗教組織一樣的權利與保障,這類條約包括:歐洲人權公約、 OSCE赫爾辛基協議、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結論

歐洲人權法院的這三項判決,規定必須讓四個山達基宗教團體登記為宗教組織,這重申且完全確立了,人權專家、學者與許多國家法庭已發現到的一件事實:山達基教會是一個宗教社群,有權享有這類組織所應享有的完整人權與宗教自由權利。 若有政府試圖以別種方式對待山達基教會,將禁不起嚴密審查。

這些ECHR的審判結果是劃時代的判決,影響了全歐洲的宗教自由。 這些判決影響現有信仰的宗教權利,適用於歐洲人權法院所管轄的四十七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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