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2016年3月11日,布魯塞爾一審法院在一項劃時代的判決中支持被告,並完全駁回對比利時山達基教會的所有指控,包括山達基教會歐洲國際公共事務暨人權辦公室,以及十一名現今或昔日在教會任職的山達基人。

歷經十八年調查,並於2015年12月結束為期七週的刑事審訊,發布173頁的判決,在經過詳細審查和評估證據之後,明確駁回所有指控,並宣告被告無罪。

主審官艾維士.瑞吉蒙的判決如下:

由於嚴重和不可挽回地違反公平審判權,故宣布整個訴訟程序不予受理。

法院還批評控方和調查人員對山達基及其教友抱持偏見,並指出證據「清楚揭示,他們假定被告有罪且完全缺乏客觀性」,違背了比利時國內法和歐洲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6條第1款。

在近二十年的調查過程中,兩個教會機構和十一名教會人員受到全面性指控,包括欺詐、勒索、經營犯罪團體、侵犯隱私和非法行醫。 控方要求解散教會機構、讓受審人入獄服刑。

法院在駁回控方的案件時指出,控方對於這些指控「證據不足」,並說這些指控是「不充分」、「不連貫」、「矛盾」、「不一致」、「模糊」、「不精準」、「不清楚」、「不完整」。

法院還裁定,這場刑事訴訟的性質侵犯了被告的無罪假定權,因為控方對該宗教進行的是不當審判,只因為被告自願參與山達基,就假定被告皆有罪。 與控方作法不同,法院認為自己的恰當角色為「對於被告據說觸犯的罪行,要審判具體的事實,而非可能涵蓋在山達基教義和著述中的假定罪行」。

「由於嚴重和不可挽回地違反公平審判權,故宣布整個訴訟程序不予受理。」

這個開創性的判定影響深遠,不侷限於比利時。 這聲明了,將一個宗教、教義和信仰置於審判中並假定任何選擇信奉這門宗教的人都有嫌疑,是違反基本人權之行為,也因此設下了先例。 因此,這是有關比利時宗教自由的一大判決。

控方對山達基抱持偏見,證據表示他們「假定被告有罪且完全缺乏客觀性」,嚴重侵犯被告的公平審判權。 異端審判在現代社會沒有立足之地;那觸犯了基本人權和法治原則。

比利時調查行動

在1997年,比利時政府出版了670頁的比利時議會委員會報告,汙衊189個宗教組織,包括巴哈伊信徒、佛教徒、山達基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教徒、摩門教徒、安曼教和五旬節派教徒,對這些社群進行單方面指控,並將這些群體錯誤標為「危險教派」,卻沒有進行任何調查、交叉檢驗,也沒有獲得這些宗教之回應。

從1997年開始,比利時政府開始針對被貶為「邪教」的宗教,採取鎮壓措施。 如國際赫爾辛基聯盟在2003年指出,比利時政府在議會報告之後採取的行動,導致這些宗教團體成員受到公眾敵對、歧視、汙衊與邊緣化。

在比利時議會報告發表後不久,比利時檢察官發起侵入式調查,鎖定布魯塞爾的山達基人與山達基社群,調查受人信奉的山達基宗教信仰與和平的宗教實踐。 1999年9月,布魯塞爾警方反恐單位120名成員,對布魯塞爾山達基教會執行了一系列突擊,比利時和法國山達基人的住所與公司也一起遭殃。 在1999年和2001年警方搜查期間,扣押了教會的電腦和牧師告解文件。

自1997年展開調查以來,山達基人與山達基教會就成了控方的眼中釘,被汙衊為邪教。 這項調查以不當方式,針對山達基宗教的教義與信仰,要讓這些教義與信仰成為罪行。 這項調查持續超過十八年,嚴重干擾山達基教會在比利時推展宗教使命與自由實踐信仰之權利。

歷經近二十年,2016年3月法院做出判決前,被告被控方和媒體不公平地標為有罪的罪犯,在沒有機會獲得開庭審理的情況下,在社區中受到汙衊和邊緣化,擾亂其生活。

布魯塞爾一審法院的裁定

法院歷經七個星期的審判,駁回針對被告的所有指控,並在長達173頁的判決中,針對無數的程序與實質議題做出了重大裁決。 法院的主要結論摘要如下。

違反無罪假定權和公平審判權

歐洲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6條第1款,保障人人享有無罪假定權,控方要承擔舉證責任。 這種無罪假定權是公平審判權的基本要素,也受到公約第6條的保障。

在審查案件的性質時,法院指出院方對控方的調查行動與審判感到困擾。 控方不是針對被告遭到指控的罪行,而是針對L. 羅恩 賀伯特在山達基所教導的思想體系,以及山達基教會對其之應用,來攻擊比利時山達基教會。

同樣,控方的口頭答辯側重於引用山達基創始人L. 羅恩 賀伯特先生的話,也就是山達基經典內容,想藉此證明「賀伯特試圖宣傳的教義中所包含的犯罪意圖」。 法院指出,實際上,控方將被告視為只是實施犯罪意識形態的手段:

換句話說,在該法院審判每一名被告之前,主要是審判山達基這個意識形態,那即是控方之目的。

這種模糊、不精確、不完整的指控還能做何解釋……? 以這種方式,被告人被假定為有罪,只因為他們是教會的活躍成員。

法院最後做出令人震驚的結論,明確拒絕了控方的案件:

這清楚揭示,他們假定被告有罪且完全缺乏客觀性。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駁回了所有牴觸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的控告,因為這「嚴重且不可挽回地違反其公平審判權」。

1997年議會的「邪教」名單

如上所述,1997年的比利時議會名單將189個宗教團體列為所謂的危險教派,形成了毒害的基礎,因而衍生出對於山達基的刑事調查。 議會的黑名單被控方列入刑事訴訟記錄。 被告表示,法院應當忽視這一項「證據」,因為這份黑名單超過了議會的權力,侵犯了基本人權。 法院同意並作出以下裁決:

法院同意辯方意見……:這似乎很明顯,把189個他們認為有害的運動列成名單,議會委員會所做的價值判斷超出其權限範圍,違反必須讓人人受益的無罪假定。

法院進一步裁定,議會委員會「失控」且「越權」──「做出這種事的單位應該受到譴責」。 法院下結論說:

根據法院一番研究後,其結論是,委員會做出越權行為,最終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的特定基本權利,其中包括無罪假定權,如今已受譴責。

法院判定議會所發表的宗教黑名單,超越了議會之權力,違反基本人權,包括無罪假定權,這是重要且意義非凡的裁決,在全歐洲具有先例價值。 這項裁決應摧毀對這類議會宗教黑名單之依賴,不得以此對其他國家特定少數宗教群體進行汙衊和邊緣化。

犯罪組織與犯罪陰謀之指控

法院不假思索地駁回了對被告的「犯罪組織」和「犯罪陰謀」之指控。 法院發現(1)有「多項不一致」的指控;(2)個案檔案中包含了「相反和矛盾」的資訊;以及(3)由於控方的「證據不足」,指控禁不起嚴密檢查。

除了沒有提供具體證據支持這些主張,控方甚至無法辨識被告所負責或所屬的犯罪組織,再再顯示出了缺乏支持這些指控的證據。 法院表示:

應在此聲明,控方主要都在捍衛己方指控,尤其是在受到多方挑戰之際卻從來無法確切說出,被告據說所屬的犯罪組織究竟為何。 在起訴書與其內容,以及口頭答辯中,控方在這方面都沒有向法院提供一致的資料。

控方詞彙表

在扣押數萬頁的山達基經典與相關書籍與文件後,控方耗費大量時間與費用,編纂了一份名為「山達基與戴尼提之標準與字彙」(又稱「詞彙表」),也就是「山達基規則與教義之文集」。

雖然文件聲稱要精確定義並摘要山達基術語,概述山達基之教義、信仰、規則與儀式,但被告說,詞彙表提供的是偏頗和不準確的定義和摘要。 因此,被告要求法院對詞彙表不予理會,因為那既不可信也不可靠。

法院裁定,詞彙表提供給被告的方式並無法審核其準確性,控方對詞彙表的使用「至少讓被告感到困惑」;由於控方未能將案件中的一些指控聯繫起來,因而對被告造成「十分不利」的情況,使其無法適當行使其權利。

最後法院注意到,詞彙表的編寫方式並無法評估其可靠性。 在這些情況下,法院拒絕此文件並決定不列入考量。

非法行醫

法院也立即駁回控方含糊不清的指控:山達基的靈性實踐,例如聽析、淨化計畫和觸摸援助法,在某種程度上,構成了非法行醫。 法院駁回這些指控,理由是,在訴訟程序中沒有提出不法行為的具體證據。 法院裁定如下:

在口頭答辯時,沒有提及任何資訊,只有提及一般行為(例如觸摸援助法、淨化治療與聽析),而沒有具體指出為何這些行為會由誰對誰構成罪行,而在分析起訴書之後並無法以任何方式澄清法院之問題,因為這些基本文件幾乎完全無法有助於闡明相應的指控或指控的要素。

由於控方從未提出證據證明一項罪行的「組成要素」,法院對非法行醫的情況做出了判定,這「必須被宣佈為不可受理」,原因是「嚴重且不可挽回地違反」被告對於「公平法律訴訟」之基本權利。

不當延誤

根據歐洲人權公約(公約)第6條第1款,人人都有權「在合理期限內」受到審判。 公約中所紀載的合理時限保障,是為了確保大眾對司法的信心,避免被指控觸犯刑法的人長期處於對自己命運感到不確定的情況,因而危害到全國司法系統的效率和可信度。 參閱案例Panju訴比利時(18393/09)(28/10 /2014)。

法院裁定,本案被告「在合理期限內」審判之權利受到了侵犯。 然而,法院認為根據比利時法律,以這種方式撤銷是不適當的補救方式。 相反的,法院以其本質來撤銷這個案子,因為它違反了被告的無罪假定與公平審判權。

結論

法院於2016年3月11日的裁決駁回所有指控,徹底宣布山達基教會和被告者無罪,這是對保護宗教自由和良知自由的一項劃時代判決。 法院清楚看到,控方對一門宗教進行審判,並主張那些依循宗教守則且自願參與的人,都應該假定犯了某種程度的罪行,然而卻沒有具體的違法證據,這侵犯了基本人權。

教會與教會職員不會只因為其宗教組織與信仰,就失去公平審判與無罪假定權。 這項裁決對所有遵守歐洲人權公約的四十七個國家,有著重大影響。 它建立了保護宗教自由的重要法律先例。


聽析是山達基靈性諮商。 淨化計畫是教友在其靈性之路上的第一步,藉此清除身體中的毒素與毒品藥物、清新其心靈,以獲得未來的靈性改善。 觸摸援助法的目的,是要讓一個人將注意力放在受到影響的區域,以緩解靈性上的痛苦。
下載白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