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蘭不要求宗教團體作宗教登記。然而,它確實通過牧師登記參加有法律約束力的宗教婚禮來承認宗教。要在蘇格蘭主持宗教婚禮,牧師必須登記為宗教婚姻監禮人。宗教監禮人之登記受到1977年婚姻(蘇格蘭)法案第9節之規範。其中規定一個宗教團體,若非蘇格蘭教會或正式列出的宗教派別之一,可選出其認為應該登記的團體成員,並向登記總長提名,以獲得主持婚禮之權利。第9(2)節規定,如果登記總長認為提名機構不是宗教團體,或者該機構使用的婚禮不是適當的形式,或者被提名者不是主持婚禮的適當人選,或者根據本條款,被提名者的團體中已有充足的登記人數,符合該團體的需求,在這些狀況下,登記總長應予以拒絕。
2007年2月28日,蘇格蘭登記總處批准一名山達基牧師在蘇格蘭主持山達基結婚儀式。山達基牧師在蘇格蘭登記處被列為可認證婚姻的宗教牧師。
「你最近請求授權在愛丁堡南橋20號舉行〔教區居民〕的婚姻......已被登記總長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