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德國政府有些官員繼續支持對德國山達基人有計畫的宗教歧視,山達基身為世界宗教之一,並沒有合法性的問題。山達基有發展成熟的信仰理論、宗教實踐與組織。這個宗教的規模,包括超過一萬一千間的山達基教會、中心和相關機構,遍及全球許多國家。
世界各地數百萬山達基人都真心相信宗教自由,並採用山達基的教義與實踐方法。山達基確實是他們每個人心中的宗教。這是任何宗教最重要的評量標準──事實上,這是包括美國最高法院在內的許多國家高等法院的評量標準。
德國裁定山達基教會是一個理想主義協會,具有非商業性質之目的
在德國,一個理想主義協會所推動的是非商業性質的目的,跟慈善組織一樣都在服務社會。
德國法院徹底審查了教會的籌款做法、活動和目的,一致裁定它具有受德國憲法保護的宗教或哲學宗旨。
德國約50個司法裁決已承認,山達基教會及其成員享有德國憲法第4條所賦予的宗教和信仰自由之保護,其中包括:
德國聯邦行政法院在1997年對於山達基教會的理想主義本質發表了一項劃時代判決,設下了一個重要先例。聯邦行政法院不僅承認山達基的宗教性質;它也沒有找到對新橋山達基教會籌款做法的任何不利證據,因為他們具有宗教目標和信念:
此外,由成員資助的協會活動,並沒有必要確立其商業活動性質。一個協會對所提供的服務要求報酬,並不構成商業活動的指標。
法院還指出,山達基教會是一個理想主義協會,具有宗教而非商業性質之目的。
行政法院已決定,一個理想主義協會若以對會員提供服務作為會員資格之要求,且該服務無法由非會員之其他服務提供者提供,並不算從事商業活動。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並沒有企業商業活動可言。1
同樣地,在1998年的一項決定中,漢堡高等法院認為教會的籌款做法完全恰當。
該〔教會〕被認可為宗教社群,根據一般觀點,其通過捐款資助獲得資金來源,並不構成商業活動……。因此,〔教會〕提供的服務不能以正常的價格-服務關係看待。2
1999年11月在牽涉到斯圖加特山達基教會的一個案件中,斯圖加特行政法院最後裁定:
根據當事人的論據、法院檔案的廣泛內容和證人證詞,根據本法院所遵循的上述先例之含義,法院確信原告沒有營運商業公司。3
2002年10月,聯邦勞工法院裁定,山達基教會的員工是受到理想主義和靈性目標之激勵。法院在作出決定時,依賴德國聯邦最高行政法院於1997年作出的劃時代判決,認為山達基的宗教實踐是為了獲得靈性收穫且具有宗教目的。4
2003年1月,德國聯邦財政局:(1)發函授予國際山達基中心(SMI)免稅資格,針對德國所有山達基中心支付給SMI的費用;和(2)發函授予山達基宗教的母教會,國際山達基教會(CSI)免稅資格,針對來自德國九個教會所支付的影片租賃款。
2003年12月,巴登-符騰堡行政上訴法院確認了上述斯圖加特行政法院於1999年的決定,表示斯圖加特山達基教會基於其籌資做法並非是商業組織:
根據最近對山達基機構之宗旨所進行的專門檢視,對於山達基教會創始人L. 羅恩 賀伯特的教義是用來掩飾商業活動之指控,並沒有明顯跡象可以支持。
結論是:
巴登-符騰堡山達基社群協會不能被剝奪其法律行為能力,因為它並不從事商業活動。5
2004年3月23日,杜塞道夫山達基教會被杜塞道夫地方法院正式登記為理想主義協會。6
2004年6月,漢堡州行政上訴法院裁定,漢堡政府對一名山達基人採取的歧視行為,干預了德國憲法第4條所保護的宗教自由權。法院的裁決對山達基教會成員的宗教權利給予了明確的肯定:
因此已經確定,原告不僅是為自己宣稱個人的宗教或哲學信仰,也與社群中的他人共享,因此獲得憲法第4條〔宗教或信仰自由〕之保護。根據德國憲法第4條第1節,信仰和良知自由以及宗教和哲學教派自由皆不容侵犯。
山達基機構有大量的想法牽涉到玄奧內容以及人在世界上的位置與意義。如果L. 羅恩 賀伯特的以下教誨受人信仰,其中涉及不朽靈魂是生命能量(希塔)的載體、希坦、希坦跟物質宇宙(稱為質能時空)之關係、靈魂會歷經無數個輩子;如果通往更高層次的存在狀態(清新者和〔運作中的〕希坦)讓人想到救贖之路,且受到認可,這便能視為一個宗教派別的哲學信仰。7
漢堡州行政上訴法院的決定,由聯邦最高行政法院在2005年12月的先例設定決定中得到確認:
原告作為山達基人的實踐,根據德國憲法第4條第1節,可以對其宗教或哲學教派要求保護。〔漢堡〕州行政上訴法院已正確假設,山達基教會教義中的這些聲明,符合信仰或哲學教派之條款的要求。因此,被告之譴責表示,上訴的裁決是基於對這些術語的不正確理解,因為如此一來,L. 羅恩 賀伯特有關整個世界及人類生命起源和目標之教義將缺乏玄奧或內在關係,這點是毫無根據的。8
2005年11月,巴伐利亞州行政上訴法院駁回慕尼黑政府對慕尼黑一間山達基教會之主張。法院認為,教會追求理想主義之目的,並沒有商業性質:
根據舊的和新的公司法規,原告〔山達基教會〕追求理想主義之目的,基於其使命和信條,致力於傳播山達基教會的理念和教義。根據該協會之意圖,原告的整體行為根據協會法之意義並沒有顯示任何偏離法人組織目的及附屬目的特權的商業活動。9
山達基教會全然的宗教目的和活動,不帶商業目的或活動,已受到德國和世界各地的法院和行政機構徹底調查和確認。
2009年2月,柏林行政法院發布了一項劃時代的判決,確認山達基人根據德國憲法第4條享有宗教自由的權利。法院下令立即除去柏林市政府夏洛滕堡區辦事處在柏林山達基教會前方放置的反山達基宣傳材料。法院在得出結論時認為,柏林市違反了保持宗教中立以及在宗教事務上保持客觀態度之義務。法院還裁定,該市的非法行動沒有正當目的。
結論
教會以文件紀錄了1,500多起其教友在德國受到歧視的案件,並將證據呈交給國際人權機構。這份資訊說服力強大,讓以下個人和組織作出結論表示,對少數宗教不寬容的嚴重問題在德國政府的一些官員手中不斷延續:美國國務院、美國貿易代表、歐洲安全與合作委員會、許多美國國會議員、聯合國宗教不寬容問題特別報告員、英國薩西克斯大學人權中心、英國上議院和學者特設委員會,還有許多非政府組織、跨宗教團體、人權團體和獨立研究員。
導致宗教歧視的官員應接受眾多德國法律裁決,承認山達基教會及其成員有權享有德國憲法第4條所授予的宗教和信仰自由保護。
附注
- 德國聯邦行政法院,案件號 BVerfG 1 C 18,95,1997。
- 漢堡高級法院判決,案件號 330 O 169 / 97,1998。
- 斯圖加特行政法院,案件號 16 K 3182/98,1999。
- 聯邦勞工法院,案件號 5 AZB 19/01,2002。
- 巴登-符騰堡行政上訴法院,案件號 1 S 1972/00,2003。
- 杜塞道夫地方法院,協會登記號 VR 9371,2004。
- 漢堡州行政上訴法院,案件號 1 Bf 198/00,2004。
- 聯邦最高行政法院,案件號 7 C 20.04,2005。
- 巴伐利亞州行政上訴法院,2005年11月。
德國法院裁決山達基和山達基人受德國憲法第4條之保護
以下列出的裁決包括,根據德國憲法第4條對宗教和信仰自由之保護,山達基教會和/或山達基人應受保護。
- 柏林山達基教會訴柏林市,2009年2月27日,柏林行政法院。
- B.訴漢堡市,2008年6月27日,漢堡行政法院。
- 德國山達基教會、漢堡山達基教會訴漢堡市,2008年3月7日,漢堡民事上訴法院。
- B.訴漢堡市,2007年12月19日,漢堡州行政上訴法院(上文第2點有提到,見第5頁)。
- 柏林山達基教會訴柏林市,2006年6月29日,柏林行政法院。
- B.訴漢堡市,2006年6月15日,漢堡行政法院。
- K.訴漢堡市,2005年12月15日,聯邦行政最高法院。
- Winkler訴巴伐利亞州,聯邦最高行政法院,2005年3月。
- 慕尼黑山達基教會名人中心訴上巴伐利亞州,2005年11月2日,巴伐利亞州行政上訴法院。
- K.訴漢堡市,2004年6月17日,漢堡州行政上訴法院。
- 杜塞道夫山達基教會訴杜塞道夫市,杜塞道夫地方法院,2004年3月。
- 斯圖加特山達基教會訴巴登-符騰堡州,2003年12月12日,巴登-符騰堡州行政上訴法院。
- 國際山達基教會訴漢堡市,2003年4月22日,漢堡州行政上訴法院。
- 國際山達基教會訴慕尼黑市,2003年3月26日,慕尼黑行政法院。
- Z.訴柏林山達基教會,2002年9月26日,聯邦最高勞工法院。
- 國際山達基教會訴漢堡市,2002年7月,漢堡州行政上訴法院。
- 烏爾姆山達基中心訴肯普滕市/阿爾高,1996年11月25日,奧格斯堡行政法院。
- 巴伐利亞山達基教會訴聯邦勞工局,2000年1月19日,紐倫堡社會法院。
- 斯圖加特教會訴斯圖加特市,1999年11月17日,斯圖加特行政法院。
- H.訴漢堡山達基教會,1998年1月5日,漢堡地方民事法院。
- 新橋山達基中心訴巴登-符騰堡州,1997年11月6日,聯邦最高行政法院。
- 弗萊堡市訴E.,1996年2月6日,弗萊堡地方法院。
- 新橋山達基中心訴巴登-符騰堡州,1995年8月2日,巴登-符騰堡州行政上訴法院。
- 漢堡山達基教會訴漢堡市,1995年2月16日,聯邦最高行政法院。
- 漢堡山達基教會訴漢堡市,1994年8月24日,漢堡州行政上訴法院。
- S.訴紐芬堡山達基中心,1993年3月30日,慕尼黑高級民事法院。
- 德國山達基教會訴巴登-符騰堡州/ABI,1992年8月26日,斯圖加特行政法院。
- G.訴法蘭克福山達基教會,1992年5月27日,法蘭克福高級民事法院。
- 山達基人訴報紙出版社,1992年6月,斯圖加特民事上訴法院。
- 柏林高等法院州檢察官訴柏林山達基教會,1991年1月22日。
- 漢諾威市訴H.,1990年9月19日,漢諾威地方法院。
- 法蘭克福山達基教會訴法蘭克福市,1990年9月4日,法蘭克福行政法院。
- P.訴法蘭克福山達基教會,1989年6月7日,法蘭克福高級民事法院。
- 柏林山達基教會訴柏林州,1988年10月12日,柏林行政法院。
- 漢堡山達基教會名人中心訴漢堡市,1988年2月17日,漢堡高級民事法院。
- 法蘭克福山達基教會訴法蘭克福市,1987年10月7日,法蘭克福高級法院州檢察官。
- 烏爾姆山達基中心訴巴登-符騰堡州,1986年9月3日,錫格馬林根行政法院。
- 德國山達基教會訴慕尼黑市,1985年12月10日,巴伐利亞州行政上訴法院。
- 漢堡山達基教會訴漢堡市,1985年10月14日,漢堡行政法院。
- 德國山達基教會訴慕尼黑市,1985年6月25日,巴伐利亞州行政上訴法院。
- 關於斯圖加特市訴K.,1985年5月20日,司圖加特地方法院。
- 關於斯圖加特市訴M.,1985年1月30日,司圖加特地方法院。
- 德國山達基教會訴慕尼黑市,1984年7月25日,慕尼黑行政法院。
- X.訴柏林市,1981年2月11日,柏林行政法院。
- 德國山達基教會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80年9月25日,聯邦最高法院。
- S.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80年8月27日,法蘭克福行政法院。
- X.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78年12月14日,達姆施塔特行政法院(和1980年11月14日的上訴)。
- F.訴斯圖加特山達基教會,1976年12月8日,斯圖加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