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5年8月1日的一項裁決中,奧地利維也納行政法院判定:「在山達基接受數十年徹底調查後,不到兩年前,山達基教會成員最多的美國,透過國稅局賦予其宗教和慈善組織地位,不只如此,〔該教會〕也提供了充分證據,足以說服我們奧地利山達基教會是一個宗教。」
法院接著提到教會服務的宗教本質,表示其特色為「宗教行為符合山達基教會的宗教身分,這明顯呈現在其機構章程中」。1996年奧地利憲法法庭審理有關F一案,這牽涉到某位山達基人的家長監護權,最後法院判定只要試圖把山達基跟其他宗教加以區別對待「就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因此違反法律」。

「山達基……被國稅局賦予其宗教和慈善組織地位,不只如此,〔該教會〕也提供了充分證據,足以說服我們奧地利山達基教會是一個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