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守則首次出現在《戴尼提:原始理論》一書中。L. 羅恩 賀伯特於1947年寫成本書,並於1951年首度正式出版。隨後,其他的聽析員進行了大量的聽析,並提供資訊給賀伯特先生,讓他能應用這些資訊,讓這份守則更加完善,並提高聽析的紀律。聽析員守則在1950年代到1960年代進行多次修正,最終版於1980年6月發行。

聽析員守則是聽析及生活的基本工具。如同L. 羅恩 賀伯特在《戴尼提》一書中所寫的:「聽析員守則描繪的就是人類的求生行為模式。清新者多少會自動依這個守則行事。」因為戴尼提與山達基的基本公理,包含思想的自然法則,因此在聽析中有效的做法,在生活中也會有效。

身為一位聽析員,我在此承諾遵守這份聽析員守則。

1. 我承諾不在聽析期間為待清新者作評估,或告訴他應該怎麼想他的個案。

2. 我承諾不論在聽析中或聽析外,都不去貶低待清新者的個案或收穫。

3. 我承諾僅以標準的方式對待清新者執行標準技術。

4. 我承諾一旦約定好聽析時間,必準時赴約。

5. 我承諾不聽析一個沒有充分休息且身體疲倦的待清新者。

6. 我承諾不聽析一個飲食不當或飢餓的待清新者。

7. 我承諾不允許經常更換聽析員。

8. 我承諾不以同情,而是以有效的方法對待一位待清新者。

9. 我承諾不讓待清新者以他自己的決定結束聽析,而是要去完成那些我已經開始的行動週期。

10. 我承諾絕不在聽析期間離開待清新者。

11. 我承諾絕不在聽析期間對待清新者生氣。

12. 我承諾去聽析每一個主要的個案行動,直到浮動指針出現為止。

13. 我承諾絕不在任何一項行動有浮動指針後,仍然繼續進行。

14. 我承諾在聽析中認可待清新者的是之身分。

15. 我承諾不將山達基聽析程序與其他修行活動混合使用,除非待清新者有生理疾病,而且只有醫學方式可以處理。

16. 我承諾在聽析期間與待清新者保持溝通,而且不切斷他的溝通或允許他跑過頭。

17. 我承諾在聽析期間不加入評論、表情或擾亂,而使得待清新者對他的個案分心。

18. 我承諾在聽析期間中,有需要時會持續給予待清新者聽析程序或聽析指令。

19. 我承諾不讓待清新者跑一個誤解的聽析指令。

20. 我承諾不在聽析期間中為自己的任何聽析員錯誤做解釋、辯解或找藉口,無論那個錯誤是真的還是想像出來的。

21. 我承諾只應用標準個案督導資料,來估計待清新者目前的個案狀況,而且不因為想像出來的個案差異而偏離資料。

22. 我承諾絕不利用待清新者在聽析期間所透露的祕密,來進行懲罰或用以獲得個人利益。

23. 我承諾絕不偽造聽析期間的工作單。

24. 我承諾,如果待清新者不滿意且在聽析之後三個月內要求退費,便遵守索款審查委員會的規章,確實退還任何收到的聽析捐款,唯一的條件是他不可以再接受聽析或訓練。

25. 我承諾不去倡導戴尼提或山達基只是治療疾病或醫治精神失常,而是很清楚地知道它們的目標是為了得到精神上的收穫。

26. 我承諾與得到授權的戴尼提與山達基機構完全合作,以確保戴尼提與山達基的使用與實踐能合乎品格。

27. 我承諾不容許任何人因「心靈治療」而受到身體損傷、暴力傷害、被施以手術或殺害。

28. 我承諾不允許和病患有不檢點的行為或性侵犯。

29. 我承諾拒絕容許任何精神失常的人,成為執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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