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宗教實體的設立、註冊或許可

聯合國、歐洲安全暨合作組織(OSCE,簡稱歐安組織)、歐洲人權法院,以及相關的區域組織,長久以來已經認知到法人資格和實體的結構,對宗教組織的重要性,是宗教或信仰自由權利的一部分。

論及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權利,大家比較常想到的是個人信仰的權利,以及藉由崇拜、講授、儀式和實踐去展現他們信仰的權利。 但是,反過來說,除非他們被允許去成立可以組織和運作他們宗教團體的合法結構,否則個體無法完整地行使其宗教自由的權利。

關於宗教團體成立、運作、註冊、認可的法律,是宗教團體的命脈。 如果沒有某種法律實體地位,宗教團體就沒辦法從事最基本的作為,例如擁有或承租崇拜的場所、管理銀行帳戶、聘用職員、簽訂服務契約、出版與傳播宗教文本,以及建立教育與社區拓展的慈善服務。

取得法人資格的法律,應該以促進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方式來設計。 至少,要獲得法人資格相關的基本權利應當毫無困難。 [28]各國應確保法人資格和宗教登記程序迅速、透明、公平、包容且無歧視。 [29]

拒絕授予這種地位是對於宗教自由權利的嚴重負擔且不容允許。 [30]這就是為什麼管理宗教組織成立和登記的法律,是評估一個國家的宗教自由狀態的重要準繩。

在許多例子中,這些法律被國家用作限制宗教團體的武器,而不是促進宗教自由。 規定宗教登記,以及對於未經登記的宗教活動施以刑事制裁的法律,是各國政府違反人權、壓制宗教自由的惡劣手段。

這些手段受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31]、聯合國宗教自由特別報告員[32]、歐安組織的宗教專家小組與威尼斯委員會協商[33]、歐盟[34]、與歐洲人權法院的一致譴責。 [35]

歐洲人權法院裁定,一個國家拒絕給予個人、宗教或其他個別協會的法人身分,相當於干涉行使結社自由的權利。 在宗教團體的地位有爭議的情況下,拒絕承認其為法律實體,也被認為是干擾團體本身及其個別成員行使宗教自由的權利。 [36]

歐安組織的宗教專家小組和威尼斯委員會,已經在宗教登記和法人成立資格的領域,發現了其他的問題區塊,必須加以處理以促進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 個人和團體如果願意,可以自由實踐其宗教而不須登記;
  • 關於取得法人資格方面,不應有高額的最低成員人數要求;
  • 在允許登記之前,要求在該國長期存在是不適當的;
  • 在取得法人資格前,其他過於繁重的限制或時間上的延遲應該受到質疑;
  • 賦予政府過度核可裁量權的條款,不應被允許;
  • 限制宗教自由的官方裁量權,無論是出於模糊的規定或其他原因,都應謹慎地限制;
  • 從事教會組織的實質審查,對於教會的任命進行官方審查或限制等等,從而干預宗教內部事務,不應被允許;
  • 具回溯效力或是未能保護既存利益者的條款(例如,在新標準下要求宗教實體重新註冊)應該受到質疑;
  • 引入新規則時,應提供適度的過渡期規則;
  • 依據自主權原則,政府不應決定任何特定宗教團體應隸屬於另一個宗教團體,或各宗教於結構上應有階層性的畫分。 (一個已註冊的宗教實體,對於任何其他宗教實體的註冊,不應擁有否決權。) [37]

[28] Guidelines for Review of Legislation Pertaining to Religion or Belief, Prepared by the OSCE/ODIHR Panel of Experts on Freedom of Religion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Venice Commission at 16.

[29] Report of the 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Freedom of Religion or Belief, ¶ 25, HRC 19/60, 22 December 2011.

[30] Freedom of Religion or Belief: Laws Affecting the Structuring of Religious Communities, OSCE Review Conference, September 1999.

[31] Human Rights Committee List of Issues, Kazakhstan, CCPR/C/Kaz/Q/1, 2 September 2010.

[32] Report of the 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Freedom of Religion or Belief, ¶ 25, HRC 19/60, 22 December 2011.

[33] See, e.g., OSCE and Venice Commission Guidelines at 16.

[34] EU Guidelines at ¶ 40-41.

[35] See, e.g., Metropolitan Church of Bessarabia v. Moldova, (App. 45701/99), 2001; Church of Scientology of Moscow v. Russia (App. 18147/02), 2007.

[36] Jehovah’s Witnesses of Moscow v. Russia ¶ 101-102 (App. 302/02), 10 June 2010.

[37] See OSCE and Venice Commission Guidelines at 16-17.

十五、 限制從嚴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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