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於脅迫的自由

「保有與採奉」一個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括去選擇一個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更換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或採用無神論的觀點,以及維持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權利。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禁止以脅迫去侵害宗教或信仰權利的行為,包括使用威脅、暴力與刑罰或經濟制裁,來強迫信奉者信奉其宗教信仰與參與集會、宣布放棄自己的宗教信仰,或轉換信仰。 脅迫性的政策或做法,強制人聲明否認與某一宗教或信仰有關聯,以此為手段,限制人獲得教育、醫療照護、就業、服務契約或公共服務,同樣違反了人權。 [21]

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與其他信仰謹慎地協商之後,在 《信仰自由宣言》中總結並重申了許多宗教自由與寬容的主題,包括教導宣言中免於宗教脅迫的自由:

人類有權享有宗教自由。 此種自由意味著人人皆不受強制,免於個人或社會團體,抑或任何人為力量的脅迫,任何人不得被迫以違背自身信仰的方式行事,無論是私下或公開,單獨或集體,在合理的範圍內。 此宗教自由的權利,必須於管理社會的憲法中予以確認,從而使之成為一項公民權利。 [22]

[21]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22, ¶ 5.

[22] Declaration on Religious Freedom, Dignitatis Humanae, Promulgated by His Holiness Pope Paul VI, 7 December 1965.

十二、 免於歧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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