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現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透過崇拜、儀式、實踐與講授來展現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含了廣大而多元的行為,且針對個人及宗教團體均有所保護。 將這些行為與宗教或信仰連結在一起,必須分別視情況而定。 [12]

以下的宗教表現,是國際間認可的宗教行為,被視為在宗教自由的範圍內,也須受到保護。 這種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自由:

  • 宗教或信仰的崇拜或集會,以及為了這些目的而建立並維持的場所;
  • 設立和保持適當的慈善機構或人道主義性質機構;
  • 適當製造、取得和使用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儀式或習慣所需用品;
  • 編寫、發行和散發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刊物;
  • 在適當的場所傳播宗教或信仰;
  • 徵求和接受個人和機構的自願捐款和其他捐獻;
  • 依任何宗教或信仰的要求與標準,去訓練、指派或選出領袖、神職人員與教師;
  • 按照個人的宗教或信仰信條,遵循休息日,並慶祝節日與舉行儀式;
  • 在全國與國際階層,自由地與個人和團體溝通宗教和信仰事宜。 [13]

崇拜的概念,延伸到直接表達信仰的典禮與儀式行為,以及這類行為不可或缺的各項實踐活動,包括建構禮拜場所,使用儀式程序、宗教器具與物品,以及符號的展示。

宗教文本或信仰的儀式和實踐,可能不只包括儀式行為,但也包括如下的習俗慣例:飲食要求、穿著獨特的衣服或覆蓋物、參與和生命特定階段有關的儀式,以及使用某團體慣用的語言。 此外,宗教或信仰的實踐與教導,包括宗教團體執行基本事務的重要行為,例如建立神學院或宗教學校的自由,以及準備和發送宗教文本或刊物的自由。 [14]

展現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也包括和平地與他人分享自己宗教或信仰的權利,而不需要政府或其他宗教團體的核可。 任何展現宗教或信仰自由的限制,必須屬於例外情況且符合國際標準。 [15]

非主流宗教的權利

每個宗教都有可能在某個區域成為非主流宗教。 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也包括給與非主流宗教的信仰者應得的體諒與尊重。 這些人有權自由地、沒有任何干擾且不受任何歧視地,享受他們自己的文化、宣示入教並進行自己的宗教活動,並且使用自己的語言,無論是在私底下或公開場合。 因此,各國必須保護在其境內之小眾團體的存在及其宗教身分,並且鼓勵促成此種身分的條件。 

家長與孩子的權利

文明的歷史與文化反映了父母關心孩子的培育與教養的強大傳統。 父母在教養孩子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現在已經成了無可爭論、普世長存的權利。 [16]

國際人權法完全地保障父母以自己的宗教信仰養育子女的權利;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要求各國必須尊重父母的自由,以及(視情況而定)尊重法定監護人的自由,以確保孩子們的宗教與道德教育能與他們的信仰一致; [17]

兒童有權去接觸其父母或監護人屬意的宗教與信仰教育; 反過來說,他們不能被迫接受非其父母或監護人屬意的宗教或信仰教育,一切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原則。 [18]

任何有關教育和教導的政策行動,政府都必須尊重父母親有權利確保教育與教學符合他們自身的宗教與哲學信念。 [19]強迫非主流宗教家庭的兒童去接受大多數宗教信仰的教育,並灌輸他們牴觸自己特定宗教信仰的課程設計,是被法律禁止的。

在國際人權法中,各國政府的義務不只是尊重宗教信仰的自由,也要保護這種自由不受無端的第三者干擾。 此外,各國政府應該促進學校中寬容與欣賞宗教多樣性的氣氛; 學校教育能夠也應該致力於消除負面的刻板印象,就是那些東西在頻繁地破壞群體之間的關係,且特別會對非主流宗教造成破壞性的影響。 [20]

[12]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22, ¶ 4; European Union Guidelines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Freedom of Religion or Belief, ¶ 13.

[13] 1981 UN 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Intolerance and of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eligion or Belief, Article 6.

[14]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General Comment 22, ¶ 4.

[15] European Union Guidelines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Freedom of Religion or Belief, ¶ 40.

[16] See, e.g., Wisconsin v. Yoder, 406 U.S. 205, 1972.

[17] Article 18(4),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rt. 13(3),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18] 1981 UN 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Intolerance and of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Religion or Belief, Article 5;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Article 14(2); Guidelines for Review of Legislation Pertaining to Religion or Belief, Prepared by the OSCE/ODIHR Panel of Experts on Freedom of Religion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Venice Commission at 13.

[19]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Protocol 1, Article 2; Handbook on European Non-Discrimination Law, 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Fundamental Rights jointly with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20] Report of the 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Freedom of Religion or Belief, ¶ 27-29, HRC 16/53, 15 December 2010.

十一、 免於脅迫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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