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的多樣性與定義問題

一、(一)宗教定義的要素

關於何謂宗教,沒有一個最終的定義是所有學者普遍認同的。然而,在眾多已被提出的定義中,有一些要素經常被引用。這些要素出現在各式各樣的組合裡。包括:

(a)與信仰、修行、人際關係和制度有關的要素:

1)超自然力量、個體或目標;

2)高不可見的力量或能力;

3)人類最關心的事物;

4)聖物(束之高閣或禁止碰觸的東西);

5)心靈上虔誠奉獻的對象;

6)掌控人類命運的媒介;

7)存在的基礎;

8)超越宇宙之知識與智慧的來源;

(b)構成服從、崇敬或崇拜的修行活動;

(c)宗教生活的集體或團體性。

雖然宗教的起因很少被包含在宗教的定義裡,但偶爾會提及「與靈魂相遇的經驗」。宗教的結果與作用如下:

(a)維繫社會的道德觀;

(b)賦予團體或個人的身分;

(c)具備定位的架構;

(d)以人力建立一個深具意義的宇宙;

(e)使人從幫助與拯救的期望中得到安心與寬慰。

宗教本身始終是規範,各宗教之間又不盡相同,專攻宗教及比較宗教的現代社會學專家們,試著去討論規範而又不囿於規範。由於信仰、儀式與組織之模式的多樣性,導致「宗教」一詞的任何定義,都會被曲解為試圖涵蓋所有已知的宗教現象。

一、(二) 宗教這個概念的最原始用途

過去西方社會通常認為,「宗教」這個概念等同於實際具體的信仰與修行活動。一般普遍認為,除了基督徒、猶太教徒和穆斯林之外,其他族群的人和宗教都沾不上邊。他們是「異教徒(heathen)」。使用「宗教」一詞的神學家傾向於將該詞等同於基督教,而在英國,「基督教」則常被用來意指特別是由英國國教所提供的信仰。由於東方信仰系統已較為人知,上述僅限於基督教的用法就逐漸式微。此外,宗教的研究,也已超越傳統基督教神學狹隘的規範限制。宗教已經成了學術訓練的研究對象──尤其是社會科學──客觀和中立地接近那個主題,沒有堅持非得哪個特定宗教不可,或偏好其中任何一個的意思。

一、(三) 文化偏見和宗教的定義

然而,宗教研究完全中立的進程,走得相當緩慢。有些比較宗教學的當代研究當中,還是透著偏見。即使明確講究客觀調查的社會科學,在兩次大戰年間的文獻當中,某些歧視還是相當明顯。尤其,經常有人無端推斷,宗教演化的路線和生物進化的過程類似,最先進的國家,在宗教上勢必也「高於」其他的民族。其他的學者(尤其是詹姆斯.弗雷澤爵士〔Sir James Frazer〕)認為,宗教是從巫術踏入科學的演化足跡。

一、(四) 當代的用法

當今的社會科學家以及數量與日俱增的神學家都使用這個觀念,以表達其中立的立場。不再暗示任何自因推果的假設,假設某個宗教的真理比另一個宗教的更偉大。現在不再做如下的假設:信仰一神的宗教形式,其地位必定高於信仰多神或不信神的宗教形式。大家也都認同,宗教可以是設定一位人格化的神、其他形式的神、一位至高之神、多重的靈體或祖先、宇宙的原理或法則,或用其他如「存在的根基」來表達終極的信仰。有些基督教的神學家,如布爾特曼(Bultmann)、田立克(Tillich)、范布倫(van Buren)與羅賓森(Robinson),都捨棄了關於神的傳統描述,而選擇了「存在自身」或「終極關懷」。

一、(五)概念的延伸

由於人類學家堅信並沒有明顯的例子能代表,一個社會裡缺乏各種超自然的信仰以及支持這種信仰的組織,所以他們下結論說,以廣義來看,並沒有一個社會是沒有信仰的。「宗教」的概念蘊含著類似家庭的現象,而不像是分享共同點,而且不再以特定傳統裡的用語來定義宗教。基督教所涉及的具體項目,在早期,都是宗教定義裡的必要條件,但今日看來,這些不過是一個定義下,許多大類別中的小樣本。這些具體物件的細則被更抽象的公式取代,該公式包含不同類型的信仰、實踐、制度,雖然它們的本質南轅北轍,運作卻沒有什麼不同。每一個社會都有超越已知經驗現實的信仰,還有讓人們與超自然接觸或往來的活動。大部分的社會也都有人參加與此目的有關的特殊集會。組合起來,這些要素被認為構成了宗教。

一、(六) 簡單社會的宗教多元化

在相對小型的部落社會,往往還是有相當複雜的儀式和神話,無法形成一套前後相符、內在統一、連貫的體系。宗教歷經轉變,當社會與鄰近或入侵的民族有了接觸,神話和儀式就會有所增生。不同的儀式和信仰會依附在不同的情況上(例如:祈雨;保障農作物、動物以及女性的多產;提供保護;結盟;為不同年齡族群舉行的入會儀式等等)。這些活動全都指向超自然力量(不管如何定義)而且學者們會認定為宗教活動。

一、(七) 高階社會的宗教多元化

在技術的層面,愈先進的社會,其宗教信仰與實踐的規範,一般來說,就愈複雜縝密,其所展現的內在統一性與穩固性也較高,但即使是在先進的社會體系裡,依舊有多樣性的元素。世界上任何的大宗教裡,沒有一個神學體系或信仰系統在論及超自然時能完全頭尾連貫,永遠有無法解釋的部分。也在大部分的社會裡看到普通百姓之間殘存著前期的宗教傾向,如:民間的宗教元素。所有主要宗教的經典也顯現出內在的矛盾與不一致。這些和其他來源造成宗教專家之間的差別,他們所擁護的是不同的,甚至有時矛盾的解釋架構和原則,這會培養不同的傳統,即使在廣泛公認的正統裡。

一、(八) 發展宗教多元化

先進社會中,故意且存心反對正統的現象也很常見。基督徒、猶太教徒、伊斯蘭教徒區分為正統(所有派別)與異議組織,異議組織遵循不同的宗教實踐模式、支持非正統的信仰、創建他們自己獨立的機構。異議的發生在盛行宗教排外的地方最為明顯: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支持某宗教,他就必須放棄其他所有的信仰──這樣的約定模式在猶太-基督-伊斯蘭教傳統當中也要求得相當嚴格。某些國家政府不再限制特定的宗教形式,持反對態度的宗教體系在歐洲國家,都已經被容許且賦予某些一般性宗教特權,而且在許多案例中,都可享受到美國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這情況,在今日獲得大量的不同教派肩並肩的運作,就是眾所皆知的「宗教多元主義」。

一、(九) 標準而中立的宗教研究方法

宗教會闡述特定具代表性的故事(神話)和論點,表達對超自然力量的遵從,一般認為這力量支配著信念。它規定了儀式的呈現方式。它支撐著機構(以廣義的條理化方式,在基本的個人層次上,或是複雜的行為系統上,維持其程序和保有特性)。它有時候也明文規定道德行為,雖然這般規定的嚴苛程度和道德制裁,有相當程度的差異性。但至少宗教定義義務和承諾獎勵的方式,是依照超自然力量方面的益處。宗教構成了規範化的系統。宗教導師(基督教的「神學家」──但這個詞不適合其他宗教)有必要根據這些規範去認可並禁止那些行動。另一方面,社會科學家認定的價值,宗教只當成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定它們的正當性或價值。這種處理方式就像,建構了一條法律,並宣告這條法律不會因為不同宗教而有所不同。因為宗教是屬於規範和心智方面的,一直都受到神學家主要的保護;在所有高階社會裡,都會繼承關於宗教(印有宗教奉獻標準印記)的學術性語言。一般都認為有必要避開這種語言裡暗藏的價值偏好,並使用社會科學的中性術語,同時對於投入宗教活動的人,試著保持適當的敏感度。

如果國家要平等對待宗教,就必須使用抽象的界定用語來涵蓋宗教現象裡的多元特質。

一、(十)「借來」的術語

早期定義、說明宗教本質的詞彙大都來自於制定宗教傳統的人。現在一般都認為使用特定宗教的語言,必會扭曲對其他宗教的描述,而且常常對其他宗教的特性與本質做出錯誤的假設。單一文化和宗教傳統中發展出的概念,會扭曲另一個文化和傳統中,功能相同但形式不同的宗教要素。這種不當的用法像是「佛教教會」;或「穆斯林牧師」;或「基督教眾神」(誤用三位一體)。同樣地,雖然鞠躬、敬拜、沉思或奉獻在所有進步的宗教裡都會發生,評論者並非總是認定那是膜拜,因為,在西方的用法,這個詞已經嚴重帶有基督教成見和慣例(關於適當的態度和行動)。舉例來說,與基督教崇拜的功能相同,能培養崇拜者的性情,這也發生在佛教裡,但形式是不一樣的,而且通常是用其他用語來描述。因此,如果國家要平等對待宗教,就必須使用抽象的界定用語來涵蓋宗教現象裡的多元特質。

一、(十一) 固有的抽象概念短缺或客觀分析

使用「科學客觀」的抽象語言,可以免於受到特定傳統與任一宗教偏見的影響,不過也必定無法捕捉某一特定信仰裡所有的內在多元性,但是如果想要完成評估,它就是必需的。它無法全面探討宗教、儀式、象徵、制度的認知面與感性面。雖然這種社會科學的研究途徑讓客觀的比較和解釋成為可能,不過它無法、亦不假裝能傳達宗教給予其信仰者的內在意義或情感訴求上的整體內容。

二、 宗教指標
下載白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