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質論的定義

帕倫德(Parrinder)教授、帕克克(Pocock)教授以及卡儂.德羅雷(Canon Drury)分別提出自己的標準,以本質論的角度將某些現象歸類為宗教。也就是說,他們提出不同的標準,來限制「宗教」這個名詞被運用在某些現象上,這些現象具有某些特性,是其他現象所不具備的。

最極端的本質論定義,認為宗教的基本特質是:只能透過直覺或內省才能感知。所以,魯道夫.歐圖(Rudolf Otto)就主張宗教是「……我們生理本質的原始元素,需要透過純粹獨特的方式去理解,不能用任何其他事物來解釋。」(《神聖這個想法》哈爾蒙華斯:企鵝出版社,1950年,141頁)(The Idea of the Holy. 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 1950, p.141.)他認為宗教經驗的獨特性,在於與其他經驗截然不同:就是對「全然他者(wholly other)」的經驗。本質論這些循環論證及永恆的要素,其思維模式是有問題的,讓多數的社會科學家望之卻步。可是,這種定義的魅力卻也不容置疑。

社會科學家往往傾向於使用宗教的「規創性」定義。運用這種定義,他們可以為了自身的目的且無須他人認可,就規定「宗教」必須具備某些特質才能稱之為宗教。對人類學家M.史畢洛(M. Spiro)而言,宗教是「一種組織,內容包含:與某文化體所設定的超自然存在體,以該文化既定的方式互動」。(「宗教:定義和解釋的問題」,出自M.班頓〔M. Banton〕編輯的 《以人類學研究方法進行宗教研究》當中。倫敦:特維斯塔克出版社,1966年,第96頁。)(“Religion: problems of definition and explanation” in M. Banton ed.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Religion. London: Tavistock, 1966, p.96.)然而,不是所有社會科學家都堅持一定要有「超自然存在體」。另一名人類學家P.沃爾斯利(P. Worsley)認為,把宗教定義成「超越經驗與技術的範疇」比較實用。(《號角將響起》倫敦:麥可吉本&凱出版社,1957年,第311頁。)(The Trumpet Shall Sound. London: MacGibbon & Kee, 1957, p.311.)這種較偏向本質論但也包括功能論的定義,受到大多數社會學家的認同。R.勞伯森(R.  Robertson)所規創的知名且權威性定義:

宗教文化是一組信念和象徵……用來區別經驗性真實與超經驗、形而上的真實:經驗性真實在意義上需臣服於非經驗性真實。再者,我們將宗教行為簡單地定義為:承認經驗/超經驗有別的行為。(《社會學對宗教的詮釋》牛津:布來克威爾出版社,1970年,第47頁)(The Sociological Interpretation of Religion. Oxford: Blackwell, 1970, p.47.)

提供更多規創性本質論定義並無意義,因為本文所給的例子,即是一般用來對宗教進行社會科學分析時,所使用的代表範例。

山達基毫無疑問符合社會科學分析對宗教的定義。山達基對人的形而上思考為:人是物質的身體與非物質的靈魂之綜合體,能在非經驗的範疇中享有永恆之生命。

如果使用史畢洛、沃爾斯利以及勞伯森的標準,則山達基毫無疑問符合社會科學分析對宗教的定義。山達基對人的形而上思考為:人是物質的身體與非物質的靈魂之綜合體,能在非經驗的範疇中享有永恆之生命。相信希坦真正存在的信念,是認同山達基各種儀式、實際訓練課程、諮商服務以及社會改革活動的合理前提。如果不相信一種非經驗性、形而上的真理存在,就無從解釋山達基所特有的宗教形式。的確,對於山達基進行社會學分析最具權威的人士,認為該運動的創始人及領導人,愈來愈傾向於探索希坦的源頭、對前世的瞭解,以及「透過山達基的訓練,個人可以獲得什麼樣的超自然能力」。(R.瓦利斯,《通往完全自由之路》。倫敦:海涅曼出版社,1976 年,第124 頁。)(R. Wallis, The Road to Total Freedom. London: Heinemann, 1976, p.124.)

致力奉獻的山達基人,其行為受到區別經驗/超經驗所形塑及指導。帕倫德(Parrinder)教授有效地證明了山達基的儀式如何體現祈禱和禮敬的內涵,這種內涵與山達基所教授的非經驗性真理是一致的。帕克克教授則比較了山達基和印度教、佛教的偉大傳統,強調他們對人和神、靈之間內在關係的理解十分相似。

三、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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