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上不容異己的傳統

從早期的基督教以來,西方社會在宗教上就繼承了強大且刻意不容異己的傳統。基督教徒的承諾是排他的。它宣稱自己是唯一真正的信仰,而且認為自己稱得上是忠於全人類。它是一種志願性質的信仰,且其目的就是希望全人類改變信仰來信奉基督教,並且許下承諾,將永不停歇地傳承其教義。這種獨特的群體特質,使得早期的基督教有別於同時期的其他宗教運動團體,如以民族為基礎的猶太教,以及普遍流行的神祕教派及皇帝信仰的教派,這些教派對其他教派是寬容的,或者至少是不置可否的。中世紀的基督教維持了它侵略性的傳教方式來對抗非基督教派和異教徒,要把其信徒轉化為基督徒,但也發展出一套嚴苛的壓抑政策來處理所有不服管教或是對於基督教信仰的異端現象。異端邪說者要被處以死刑 ── 這是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74)以神學賦予正當性的政策,並由宗教法庭(Inquisition,1232年於西班牙設立,最後在1820年被廢除)殘酷地加以執行。宗教改革(Reformation)雖然漸漸減緩了那種更加嚴酷、不容異己的宗教形式,但是,基督教對於異教徒的敵意仍然在持續著,甚至在最自由先進的新教派國家也一樣。

二、 「新」宗教運動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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