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確定,作為第501條(c)(3)中描述的組織,你根據國內稅收法規第501條(a)可以豁免聯邦所得稅。」

國際山達基教會(CSI)──山達基宗教的母教會──和超過150個附屬教會、中心和社會改革組織,在美國於1993年10月由美國聯邦稅務機構,即美國國稅局(IRS)認可為完全免稅的宗教組織。

近半個世紀以來,山達基教會持續與美國國稅局(IRS)抗戰,以擺脫美國國稅局之騷擾,獲得美國所有宗教都具有的免稅資格。 最後是宗教技術中心理事會主席和山達基宗教領袖大衛.密斯凱維吉先生,跳過所有官僚主義,於1991年親自會見了IRS局長,展開一項客觀的免稅程序。

在兩年期間,IRS進行了IRS史上對任何宗教免稅資格申請人最全面的審查。 IRS官員對山達基教會展開前所未見的嚴格審查,包括對其運作和財務記錄之詳細檢驗,以及對各級教會政策和做法的全面審查。 審查結束後,IRS審視山達基宗教的相關資訊,總共超過100萬頁。

能跟IRS交涉並讓他們在四十多年依賴不實報告之下,終於看到真實情況,這是一項壯舉。 但密斯凱維吉先生熱烈而直率地把有關山達基宗教及其運作的真實資料提供給IRS官員,最後成功了。

IRS在發布免稅資格的判決時,必然確定了以下事項:(1)山達基是不折不扣的宗教;(2)山達基教會及其相關的慈善和教育機構僅為公認之宗教目的而運作;(3)山達基教會及其相關的慈善和教育機構的運作是為了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和(4)這些山達基教會及其相關的慈善和教育機構的淨收入,沒有任何部分是用於個人或非慈善實體之利益。

1993年10月8日,一萬名山達基人來自世界各個角落,齊聚一堂,聆聽密斯凱維吉先生宣布歷史性的新消息:美國政府剛給予山達基教會完整的宗教認可,認為這些教會是「專為宗教和慈善目的而設」。

IRS免稅資格的判決必然認同山達基是一個宗教且IRS對此問題進行了詳細審查

國稅法規(法規)第501條(c)(3)賦予「宗教、慈善……或教育」組織免稅資格。 法規對第501條(c)(3)中被列為教會的宗教組織以及與教會密切相關的其他宗教組織(稱為聯合附屬團體)訂立了特別規則。

IRS使用「事實與情況」測試,來確定一個組織的教會地位,並考慮以下標準:

  1. 明顯合法的存在;
  2. 公認的信條與敬拜形式;
  3. 明確的教務管理組織;
  4. 正式教義與紀律守則;
  5. 明確的宗教史;
  6. 與任何其他教會或宗派無關的會員;
  7. 受到任命的牧師組織;
  8. 牧師完成規定研習後才挑選並予以任命;
  9. 自己的文獻著作;
  10. 已成立的敬拜場所(或數個場所);
  11. 定期聚會;
  12. 定期宗教服務;
  13. 提供年輕人宗教教育的主日學校;
  14. 培訓牧師的學校。
    國稅局手冊7(10)69,豁免組織審查指南手冊,§321.3(3)(1982年4月5日)。

此外,IRS會考慮「可能對組織要求教會身份有影響的其他事實與情況」。 同上,§321.3(3)(o)。

該法規根據501條(c)(3)將一間教會的聯合附屬團體定義為,由內部資助且隸屬於該教會之組織。 財務 規則 §1.6033-2(h)(1)。 如果實體(一)涵蓋於發給教會的團體免稅資格,(二)由教會營運、監督或控制或與教會有關連,或(三)其他相關事實與情況顯示其附屬性質,則該實體就附屬於教會。 財務 規則 §1.6033-2(h)(2)。 一個組織除非(一)對一般公眾銷售入會資格、物品或服務(除了偶爾情況),並有一半以上的資助來自公眾(而非成員),則該組織便是由內部資助。 財務 規則 §1.6033-2(h)(4)。

1993年IRS免稅資格的判決,將申請IRS免稅資格的所有山達基教會組織明確歸類為教會或教會的聯合附屬團體。 歸類為教會的實體包括:

  • 國際山達基教會(CSI),此為山達基教會最高階的教務機構,指導世界各地的地方教會;和
  • 山達基中心國際總部(SMI),此教務機構直接負責為世界各地的地區中心提供督導。

CSI和SMI的免稅資格判決,根據法規第170條(b)(1)(A)(i),明確指出這些實體為教會,並清楚表明他們跟其他教會一樣,不需提交表格990,即年度免稅組織稅務表。 此外,CSI和SMI收到團體的免稅資格判決,將其免稅資格判決延伸到美國所有地方的山達基教會和中心,還有在世界各國運作方式與山達基教會和中心一樣的各個實體。 教會的靈性麥加也獨自獲得免稅資格認可,還有教會的出版實體也是。

宗教技術中心(RTC)是山達基商標擁有者及山達基的保護組織,獨自獲得免稅資格認可並收到了自己的裁決信。 IRS也承山達基正式會員組織國際山達基人協會(IAS)為免稅組織。

IAS的裁決除了認可免稅資格,更讓山達基教友付給所有美國山達基教會的宗教服務捐款,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可從個人所得稅中扣除。 山達基宗教服務的捐款可扣稅,這等同於但沒有超過其他宗教教友為了確保在各自信仰中能參加敬拜和類似宗教儀式所做的捐款。

IRS必定發現CSI和SMI、其附屬教會和中心、RTC和山達基的靈性麥加基本上擁有上面列出的所有十四個教會因素,才會根據法規將這些組織歸類為教會。 所有以上因素在各方面都要求申請者山達基教會必須是一門宗教。 簡而言之,IRS必須滿意地認為山達基是門宗教,否則不可能將CSI、SMI和其他山達基教會的申請者,根據法規歸類為教會。

因此,IRS認可山達基的免稅地位,代表它正式肯定山達基的宗教性質以及對整個社會帶來的助益。

山達基教會IRS免稅資格歷經豁免組織史上的空前審查

山達基教會IRS免稅資格歷經豁免組織史上最密集、深入的空前審查。 IRS官員對山達基教會展開前所未見的嚴格密集審查,包括對其運作和財務記錄之詳細檢驗,以及對各級教會政策和做法的全方面審查,包括最高層的管理單位。

IRS審查後提出了數百個細部問題,需要數千頁的敘述和數千頁的財務記錄。 共有四組專員(每組四至八人)全天候檢視這些資料,一連十週。 IRS專員也現場檢視帳簿和檔案記錄,地點包括靈性技術教會(CST)──該組織負責監督山達基文獻檔案保存專案,以永久保存山達基創始人L. 羅恩 賀伯特的著作──以及宗教技術中心。 審查結束後,IRS已檢視了超過一百萬頁有關山達基宗教的資訊。

IRS詳細檢驗教會的報酬制度

根據第501條(c)(3),一個組織要獲得免稅資格的基本要求是,其淨收入的任何部分不得構成任何私人利益。 禁止利益關係的規定僅僅適用於組織「內部人員」:組織的收入不得用來加惠於對組織有個人利益的任何人,特別涵蓋組織的受託人、董事、主管、僱員、會員和捐獻者。 禁止利益關係的規定是不容置疑的。

IRS對教會的職員與第三方的報酬制度展開了廣泛的審查,以確保沒有利益關係也不具有潛在的利益關係。 一開始IRS提出了許多問題,要找出每個「有受託責任以防止資產轉移」的個人,以及「如果真有利益關係,最可能的受益者」。 為回應IRS的問題,教會提供IRS教務管理結構的完整描述,包括未來五年計畫進行的變更,以及高層教務管理和財務人員之姓名。 教會提供IRS哪些人有權任命教會最高管理委員會之成員。 它也提供IRS有關教會宗教團體海洋機構的完整運作描述、其內部的位階制度,以及最高的十個職位由何人擔任。

IRS極度關注各種形式的報酬、涉及的金額和價值,以及各種決定方式。 為了回應IRS的問題,給職員的各類報酬(不論是否需繳稅),包括薪酬和非貨幣福利,以及這些報酬是否需要提交IRS,或是如何提交,全部都做了描述。

經過詳盡審查後,IRS裁定沒有任何私人利益關係,也沒有此類的運作。

IRS對山達基教會的審查鉅細靡遺

IRS在審查這些實體的賬簿和財務記錄時鉅細靡遺。 例如,在1993年10月1日免稅資格判決前兩年期間,CSI提供了關於其整體會計制度和財務記錄的大量訊息。 當然,一開始CSI提供的概述,包括IRS在這方面已經蒐集到的詳細資訊以及對其會計制度和記錄的詳盡測試。 接著,CSI具體描述內部會計和財務審計程序──各種原始入賬記錄、銀行賬目的一致性,以及年度財務報表的定期收入和支付總覽。 CSI再次確立基本財務控制──所有收據都有發票,所有支出都有支票、支付憑證和採購單,並在收款、存款、支付和會計的各個階段嚴格隔離人員。

根據IRS的要求,CSI提供了所有適用的財務和管理政策的副本,最終包括整套八本的組織主管課程,當中列出了所有適用於教會管理的文獻指示,也包括財務層面。 CSI將CSI、RTC、CST和二十六個其他主要教會組織十年內(1981年至1990年)的內部年度財務報表副本提供給IRS。

CSI還提供了由認證公共會計師事務所編制的某些非美國教會組織的財務報表副本。

IRS審查了數十萬筆山達基教會的交易明細

IRS對各種山達基組織進行了廣泛檢查,在此期間IRS有充分機會詳細審查山達基組織間各種類型的支付款項。 其中包括下級教會對CSI之教務支援服務所支付的款項、某些教會提供山達基高階宗教服務給教友時支付給RTC的款項、轉帳給儲備金、用來協助培訓員工的支付款項、租金和抵押款項、利息和貸款、購買山達基宗教書籍和其他形式的文獻、籌款傭金支付款項、職員報酬,以及給第三方供應商和專業人員的支付款項。 在此期間,IRS審查了數十萬筆山達基教會的交易明細。

透過這些審查,IRS可以追蹤組織的每筆支出,一路查到收款之對應組織。 因此IRS確認從某山達基組織到另一間山達基組織的支付款項確實抵達了那個組織,支付的資金也確實符合山達基的宗教目的。

完成這些審查之後,IRS認為山達基組織準備的財務報告是完整、可驗證並準確反映了個中交易。 IRS基於這份關於特定支付安排的大量資訊,且對教會財務記錄準確反映出各項支付款感到滿意,因此決定所有教會間的資金轉移都符合免稅要求。

IRS可不受限地進入教會的各個教務管理階層。 因此,IRS的審查不限於美國實體,更具體包括了從澳洲到加拿大、從歐洲到南非等教會組織的財務和其他事務。

這項專案始於喬治.布希的共和黨執政時期尾聲,持續到柯林頓的民主黨執政時期。 在此期間,有三人擔任過國稅局局長(IRS負責人)。 當山達基教會收到IRS免稅認可之決定時,所彙整的行政記錄之龐大是任何豁免組織中從未見過的。 這些教會及其代表人士參加了數百小時的詳盡會議,接受IRS國家辦公室豁免組織最高官員的審查。

最後,IRS在徹底檢查後得出了唯一的結論:山達基教會及其相關實體之組織和運作,完全是為了慈善和宗教目的。

因此,1993年10月1日,IRS發出裁決信,認可150多個山達基教會、中心、社會改革組織和其他實體具有免稅地位,因為它們的運作完全是為了宗教和慈善目的。 IRS的宗教認可是全面性且無條件的。

促使IRS發表山達基免稅資格判決的情況皆屬公開記錄

根據國家稅務法規第6104條,成功豁免所得稅的申請人的申請書和相關資料都屬公開記錄,於國稅局的相關辦公室開放供公眾查閱。

免稅資格申請書、支持此類申請的資料,以及IRS對於1993年獲IRS免稅資格的CSI、SMI和其他山達基教會組織之申請所發行的相關文件,根據法規第6104條(a)於華盛頓特區IRS國家辦公室閱覽室開放供公眾查閱,自1993年10月1日發出免稅資格判決起提供。

1993年山達基教會免稅資格判決的資料──計有超過四米高的文件,是所有免稅資格申請人中最龐大的行政記錄──可在IRS國家辦事處取得。 公眾人士可查閱這些紀錄,親自瞭解為何山達基教會有資格成為奉行宗教目的之免稅慈善組織。

參與山達基教會免稅資格判決的IRS職員

IRS對山達基的認可,對那些持續攻擊教會數十年的人,是一個重大打擊。 某些其他國家的若干官員,還有人堅持歧視該宗教及其成員,他們試圖貶損這項劃時代的宗教認可,於是散佈不實報告說,IRS這個世界上極具威勢的強大機關,不知怎地受到恐嚇才授予山達基教會免稅資格。

這些指控都是虛假的。 沒有證據表明,參與1993年山達基免稅資格判決的IRS官員,有收到山達基教會或代表山達基教會的任何不當通訊,以圖騷擾或恐嚇他們於免稅資格申請一事中採取行動。 事實上,當考慮豁免程序所花費的時間(超過兩年半)以及參與這些程序的國稅局人員數量、資歷和聲譽時,這種指控很荒唐。

無人提出控訴也沒有堅稱在山達基教會免稅資格案件上IRS行政措施有受到不當影響

同樣地,關於教會提出法律行動以不當強迫IRS授予免稅資格的指控也是錯誤的。 雖然IRS於1993年頒布教會免稅資格的判決時,仍有不少尚未結案的訴訟,但沒有一項訴訟是毫無根據或被用來騷擾IRS。 有一些私人訴訟要求IRS對稅務法律管理過程中聲稱的非法活動提出損害賠償,但大多數訴訟涉及(a)資訊自由法案(FOIA),要求IRS提供有關山達基或個人成員的紀錄資料(以便識別及更正不實資訊),以及(b)涉及山達基教友針對山達基核心宗教服務所支付慈善捐款可扣稅的個人所得稅案件。 所有這些訴訟,都在免稅資格判決的過程中一併得到了解決。

適用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則(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1條 )和聯邦法規(28 U.S.C. §1927)都有條款規定,訴訟當事方和/或其律師會因採用無根據、不合是非和/或輕率之立場而受懲。 山達基教會或教友在1993年和解協議之前與IRS或其他政府機構之間的案件,沒有一個對這類訴訟中身為原告的教會實體或教友要求這類損害賠償。 相反地,山達基教會在大多數案件中勝訴,確立了許多重要先例,特別是在資訊自由法方面。 事實上,有一個教會實體,由於法院認為IRS之行動沒有充分理由,根據法規第7430條,收到了當初告IRS的律師費和訴訟費。 參閱美國訴波士頓山達基教會1993 U.S. Dist. LEXIS 3895; 93-1 U.S. Tax Cas。 (CCH)P50,220; 71 A.F.T.R.2d (RIA)1485(D. Mass. 1993)

沒有任何根據表示,教會實體或教友控告IRS的任何案件有被提交和/或堅持,不正當地用來誘使IRS核准免稅申請而減損了這項動作之有利價值。 事實上,國際山達基教會與IRS達成的和解協議,已達成解決所有未決訴訟之目的。 該協議包括自由資訊法案規定,IRS不僅提供大量所需資訊,也確實同意通知諸多外國政府和機構,表示IRS過去傳達給他們有關山達基教會的資訊有誤。

IRS若相信山達基有違公共目的或公共福祉,則不可能也不會給出免稅資格之判決

IRS免稅資格之判決,完全符合國內稅收法規和美國憲法。 IRS若相信山達基有違公共目的、公共秩序或公共福祉,則不可能也不會給出免稅資格之判決。

根據法規第501條(c)(3)要確立免稅資格,一個組織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 其組織完全是為了達成一項以上的豁免目的;
  2. 其運作完全是為了達成一項以上的豁免目的;
  3. 其收入不得構成任何私人或實體之利益;
  4. 它沒有從事立法層面的宣傳,最多只能做為其活動的附帶部分;
  5. 其活動的任何部分都不涉及參與任何公職競選活動;以及
  6. 其目的和活動不得違反基本公共政策。

為了確立以上這些要素,以從IRS獲得有利的免稅資格判決,一個組織必須使用規定表格向IRS提出申請、附上申請所需的所有資訊,並回答IRS有可能提出的任何相關問題。 (稅收程序90-27)1993年IRS對國際山達基教會、山達基中心國際總部和其他山達基申請者有利的免稅資格判決,遵循了應有程序。

IRS特別審查教會籌款活動細節,內容涉及其傳教活動以及服務捐款方面之政策。 IRS已經確認,若它發現(一)教會有不被許可的私人利益關係;(二)具有實質上不得豁免之目的;或(三)從事非法行為或違反基本公共政策,那麼它就不會做出對教會有利之判決。

此外,叛教者和其他人提出涉及非法活動的虛假指控,之前曾被IRS採用,對山達基教會和教友做出不利之動作,然國稅局在詳細調查後視為不實資料而駁回,並認可山達基是宗教慈善組織,為公益而運作。

山達基教會IRS免稅資格:為數十年的衝突畫下句點

IRS的認可不僅終止了山達基教會與稅務機構之間幾十年的衝突,也正式肯定山達基的宗教性質以及對整個社會帶來的助益。 美國政府在聯邦、州和地方層級,完全認可山達基教會是免稅宗教組織,與任何其他宗教受到的待遇沒有區別。

山達基教會的努力促成的改革造福美國所有公民。 今日的納稅人權利法案已立法實現,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教會及教友的堅持不懈,他們揭露IRS的虐行,並要求遏制未來之虐行。 他們使用資訊自由法案,最終讓大家看到政府機關的不當行為和電腦錯誤可能導致10億美元的錯誤評估。 國會在稅務改革上的許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追溯到山達基人努力奠下的基礎。

最重要的是,自1993年起,山達基教會繼續支持廣泛的社區拓展和援助計畫,證明了IRS免稅資格判決的正確性,且規模空前,包括改善社會、扭轉社會之衰敗、解決吸毒成癮問題、教育青年和公眾瞭解自己的人權、促進賀伯特先生寫的世俗道德準則、掃除文盲、提供救災服務、改革心理衛生領域的虐行、改善當地社區、改善教育方法以及其他慈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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