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高等法院在新信仰教會訴薪資稅專員(1983年)一案中對山達基宗教的判決,被公認為一項劃時代的法律判決,確立了澳洲和紐西蘭境內有關宗教宗教慈善組織定義的標準,並涵蓋整個大英國協。*

高等法院判定如下:

山達基教會輕易就履行責任,呈現自己的宗教性。 該教會是一個宗教組織,具有免稅資格,這是無可抗拒的結論。

高等法院不僅裁定山達基是一個宗教;其判定是根據宗教之定義,其中包括具有宗教地位的所有信仰之教義。 澳洲高等法院採用的宗教定義如下:

信仰超自然的存在、事物或原理;而且接受並奉行使該信仰有效之行為準則。

1983年10月,澳洲高等法院判定山達基是一個宗教且「該教會是一個宗教組織,具有免稅資格,這是無可抗拒的結論」。

這個判定受到國際間的讚揚。 今日,澳洲高等法院對於山達基的判決已成標準,用以決定何謂宗教,供澳洲慈善法之用。 在澳洲最高司法當局做出判定後十八年,澳洲政府對慈善與相關組織定義的質詢於2001年出版,引述該案件為:

澳洲對於宗教之本質最重大的判例…… 高等法院認為山達基是一門宗教。 以目前對宗教意義之探索來看,山達基的案例提供了最佳闡示。

大英國協接受高等法院的判決

澳洲高等法院的判決理所當然得到了大英國協各國的重視。 在澳洲高等法院做出裁決(中心點社區生長信託訴專員,1985年)後不久,紐西蘭高等法院在審訊一個案件時,採用了相同的宗教測試標準。 紐西蘭稅務局還遵循澳洲高等法院的理由,判定山達基教會「推動宗教,完全符合慈善本質之要求」且「符合公益之要求」。

紐西蘭稅務局在其2001年6月政策諮詢司報告〈稅務和慈善機構:關於慈善和非營利機構稅務問題的政府討論文件〉中指出:

關於促進宗教進展,在案例法中各種宗教與各種派別之間並沒有區別,因此促進任何宗教教義的進展都可視為慈善……。 就法律目的而言,宗教的標準是:信仰超自然的存在、事物或原理;而且接受使該信仰有效之行為準則。(2001年報告,章節3.15)

同樣地,2005年2月英國上訴法官在教育與就業大臣等人(答辯人)單方面對威廉姆森(上訴人)等人一案中,依靠澳洲山達基之判定,並認為那是宗教定義上具有啟發性的案例:

不同轄區的法院在數個場合中都必須試圖〔取得一個宗教定義〕,通常是牽涉到豁免、免除費用或稅金,而且幾乎總會提到其困難之處。 兩個具有啟發性的案例是在關於南廣場倫理學會〔1980〕1 WLR 1565一案中對Dillon法官之判決,和澳洲高等法院在新信仰教會訴薪資稅專員(維多利亞)(1983年)154 CLR 120一案中的判決,兩者都含有對早期權威的重大評論。 (在這個越發多元文化的社會和越發尊重人權的時代,這種情況越來越明顯)權威之趨勢是朝向對宗教有「更新,更廣泛的詮釋」。 (威爾遜和迪恩法官在新信仰教會一案第174頁表示美國法學也有類似的趨勢)。

許多宗教領域的專家學者都贊同山達基澳洲高等法院一案中對宗教的定義,因為其範圍足以包括符合國際標準和國際法的所有宗教。 〔參閱山達基是真正的世界性宗教:專家同意

聯合國人權標準

宗教如此廣泛的定義,符合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所闡述之標準。 在其一般性評議第22號(針對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保障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人權事務委員會有以下發現:

「信仰」和「宗教」這兩個字詞應要有廣泛的解釋。 第18條並非侷限於傳統宗教,或是具有風俗特質的宗教與信仰,或是類似傳統宗教的實踐。 因此委員會以關心的心態,查看任何不論什麼原因,而具有歧視宗教或信仰的趨勢,包含近期建立的宗教,或是代表少數人的宗教,而該宗教可能是某個盛行的宗教團體反對的敵對宗教。

鑑於山達基人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早期於澳洲遭受的宗教迫害,澳洲高等法院對山達基的認可意義特別重大。

安德森調查:澳洲宗教自由受到壓迫

這項高等法院的判決很重要,不僅是因為它在宗教和法律界創下先例,更因為在宣布前不到二十年間,在澳洲各省,官方對山達基的騷擾非常猖獗。

1963年,維多利亞省政府收到來自國外的杜撰訊息,開始對山達基展開為期兩年的調查(稱為安德森調查)。 儘管召喚了151名證人並收集九千多份文件,卻沒有證據證明任何不法行為。 但政府依然堅持,不讓事實真相妨礙其議程。 因此於1965年底通過了一項國家法律,嚴重限制維多利亞省山達基人的宗教自由。 這樣的法案隨後在南澳和西澳受到採用並頒布成法律。

一旦這些嚴酷法律生效,澳洲的山達基教會和山達基人在該國便會受到政府苛刻的壓迫,構成嚴重的宗教迫害。 山達基人的房子被襲擊,山達基的宗教文獻和文物被沒收。

這次的調查和隨後的立法,讓政府嚴重蒙羞,致使澳洲前參議員和西澳副省長赫伯特.格雷厄姆於1976年前往美國,利用教會的國際禱告日向教會所有成員道歉,表示對山達基的禁令是「西澳政治史上最黑暗的時期」。

沒有任何證據能支持這些措施,因此教會能夠在接下來二十年扭轉這些負面的法令:首先,1973年教會牧師根據澳洲聯邦婚姻法獲得主持婚姻的權利,十年後,維多利亞政府於1982年放棄了它站不住腳的法律,廢除了1965年的措施,從而恢復山達基人的宗教自由和基本人權。

根據1983年高等法院的判決,教會在澳洲社會的正當地位已經完全合法化。

今日澳洲的山達基教會:一個不斷成長的宗教

今日山達基宗教在澳洲蓬勃發展,全國各省有成千上萬的山達基人和山達基教會、中心和團體。


*大英國協(舊稱不列顛聯邦)是一個志願性組織,由53個主權國家所組成,其中大多是過去大英帝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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